食藥署與消費者團體、業者、專家研議,初步達成共識,現行標示為調合米粉或炊粉的產品未來有望回歸米粉標示,但仍要求業者須在包裝上加註含米量,含米量未達下限者仍不得標示為米粉。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表示,米粉是台灣的特有食品,隨著時代改變,已有取代材料可以做到口感好、彈性佳、久放等優點,食品正名是名實相符的問題,不是說米粉一定要100%米做的才能叫米粉,這是尊重地方產業的發展。
至於含米量要達到多少才能叫「米粉」,將由新竹市政府進行消費者認知調查,訂出下限標準,並由新竹市政府核發業者的認證標章等。
小編評:品名與內容物相符,清楚標示即可,也是一種作法。
—
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與米粉業者進行座談會,會後傳出已有共識,炊粉「可望」改回米粉,於立法院遭綠委林淑芬砲轟,業者找政府談個話就可以改規定,那巧克力、果汁、奶油等業者應該也快來找食藥署談話,大家全都來改規定;該署指,目前並未定案要修改規定,座談會僅是「收集意見」,外界有誤解。
立委林淑芬指出,業者老拿「新竹米粉」商標被中國大陸搶走、外銷失利為理由,但依照現行法規,業者食品若專供外銷之用,標示本來就不受國內標示規定的限制,業者外銷愛標什麼米粉都可以。
小編評:某個程度上也沒錯啦,專供外銷的產品本來只要符合輸出國的法規即可,除非輸出國有明確說產品品名定義比照進口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