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粉產品冠名政策,標示立場不變加強意見說明

市售包裝米粉產品品名,應依「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辦理之原則不變,惟業者如欲在品名之外,加標「○○米粉」字樣,以表彰其產地或製程之商品名稱,具有當地長期使用之歷史淵源,例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芬園米粉、西螺米粉等,得作為冠名,其食品品名仍應符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外包裝正面明顯標示,其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
例如:

1.如含米量50%以上,可冠名「○○米粉」,其食品品名仍應符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外包裝正面明顯標示,其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如XX調合米粉。

2.如含米量未達50%,品名不得為純米粉、米粉或調合米粉,業者應自訂與產品本質相符之名稱,例如○○炊粉、○○水粉。倘欲在品名之外加標冠名,品名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並建議加標含米量百分比,以提供消費者完整之訊息。

3.如含米量0%,不屬「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之管理範疇,不得標示「○○米粉」等同意義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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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評:這冠名政策是什麼小朋友?食管署挺不過民代壓力這一關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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