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已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對「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進行可可脂含量相關規範,內容中針對「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牛奶巧克力及白巧克力」進行規範,其中除了規定可可脂含量之外,特別是植物油的含量大於5%做成巧克力,就不能以「巧克力」為品名,品名須標示為「○○代可可脂巧克力」,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消基會於2017年10月底到12月中,在台北市及新北市通路購買不含內餡的「巧克力產品」15件樣品,生產製造地有4件標示台灣,標示比利時及日本各有2件,標示為中國、韓國、美國、荷蘭、法國、德國及羅馬尼亞進口,各有1件。消基會指出,檢驗結果顯示,有1件樣品「哈哈球巧克力」未檢出可可脂含量,其餘14件則介於20%到55%之間,其中有2件可可脂含量較高。
消基會並說,未檢出任何可可脂的樣品,檢視內容成分,只標示含有「砂糖、奶粉、植物油(氫化棕櫚仁油)、可可粉、卵磷脂、蟲膠、阿拉伯膠、麥芽糖、香料」,應是以植物油取代可可脂;若將樣品脂肪指紋質譜圖,輸入至油脂脂肪質譜資料庫,經主成分分析可從落點位置判定為棕櫚油。
消基會認為,該件產品已經違反衛福部食藥署公告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僅可標示為「代可可脂巧克力」,病呼籲主管機關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回收改正。
連結:市售巧克力商品調查測試報告 1件樣品可可脂含量不符規定(消基會新聞稿)
依據食藥署的規定,凡是標示「黑巧克力」者,其可可脂含量需大於18%以上,白巧克力可可脂含量更要高達20%以上,其他若以「牛奶巧克力」和「巧克力」為品名標示者,也須含有可可脂。檢測結果,發現15件樣品脂肪含量介於20~60%之間,參比標示值,均在誤差容許的範圍之內。進一步檢視油脂中所含的可可脂含量,14件樣品檢出的可可脂含量介於20~55%之間,其中以1號「吉爾德利86%黑巧克力片」及2號「瑞士蓮極醇系列90%巧克力片」所含的可可脂最高,高達50%以上。唯有15號「哈哈球巧克力」未檢出任何可可脂,而以植物油取代,違反食藥署公告之《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僅可標示為「代可可脂巧克力」之規定,易生消費者之誤解,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52條規定,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和歐盟法規,目前國內的法規和歐盟規範雷同,允許添加植物油的上限為5%,但需標示於品名附近;可可脂和其他的植物油和動物油一樣主要的成分為三酸甘油脂及甘油,根據國外的文獻研究指出,最主要的3種三酸甘油脂為POP(14~16%,會因產地不同而有所差別)、SOS(23~29%)及POS(34~38%)及其他,因此歐盟指令2000/36/EC的附件指出,有6種的植物也含有POP、POS及SOS的三酸甘油脂成分,才允許添加於巧克力內。但美國FDA「黑巧克力」的規範卻是不允許添加植物油,雖沒有規範可可脂,但規定可可膏含量至少要35%,可可膏的可可脂含量需介於50~60%之間。(註:P指palmitic acid 棕櫚酸,S指stearic acid硬脂酸,O指oleic acid油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