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肉普及 消基會主張標示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重組肉來源有可能不明,解凍處理也有衛生風險,政府應於行政規範中要求業者標示,以利消費者選擇

張智剛說,不論消費者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採買什麼單價的肉品,消基會主張相關產品的銷售必須標示「重組肉」字樣,讓消費者在知悉狀態下選購、消費

此主張與之前各界要求使用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的進口牛肉,應標示含瘦肉精萊劑,是一樣的道理

來源: 重組肉普及 消基會主張標示

消保處:重組肉標示應落實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說,10年前,消保處還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時,已與衛生福利部前身的衛生署開會討論過,當時衛生署同意,將要求所有包裝或餐廳賣的肉品,若是重組肉,都要標示

既然已決議重組肉須標示,是否對未標示業者開罰過?吳政學說,須詢問衛福部,才知道是否開罰過;但近期會就此議題行文衛福部,呼籲落實當年的決議,讓市面上重組肉的銷售確實標示

重組肉品標示管理之說明

針對今(29)日媒體報導「重組肉應標示」之新聞內容,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有關重組肉品標示之規定及管理情形如下:

一、針對完整包裝之重組肉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規定,完整包裝食品中所含各項原料皆須詳實標示。且完整包裝之重組肉產品倘使用食品添加物(如:磷酸鈉)供作結著用途,或使用調味劑(如:胺基乙酸)供作調味用途,皆須詳實標示各別食品添加物名稱。如標示不實者,得處4至400萬元罰鍰;未標示者,得處3至300萬元罰鍰;且違規產品皆須限期回收改正。

二、針對餐飲業供應之重組肉品: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3年起,輔導餐飲業者供應之重組肉品於菜單上明顯標示「重組肉」相關字樣,並要求應以熟食供應消費者食用;經衛生機關查證屬實,未標示且未當場改正者,將予以公布餐廳名稱。並於101年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餐廳菜單是否如實標示「重組肉」字樣,查獲未標示者,已當場改善完竣。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食藥署將持續與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餐飲業者於菜單上標示「重組肉」字樣,以利消費者辨識產品資訊,並保障消費權益及衛生安全。

重組肉普及 擬強制要求標示

九十三年爆發重組牛肉混充市售牛排事件,震撼社會,當時的行政院消保會邀集各單位研商,做成三項決議,一是訂定牛肉重組產品的國家標準,考量將其加工用的結著劑等列入規範;另由衛生署(現衛福部)加強牛肉加工廠肉品(尤其重組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且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輔導餐廳業者於菜單上明顯標示

消保處又說,標檢局曾公告修訂「冷藏、冷凍畜肉」國家標準,定義「冷凍重組肉」是「肉塊經切條、切片、攪碎、組合、黏著及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的肉品」,並規定包裝商品若使用重組肉,應在包裝上明確標示「重組」兩字,卻在九十七年公告廢止,連消保處官員都不解理由為何?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更痛批:「簡直是聯合業者欺騙消費者!」

衛福部食藥署坦承,目前只規定重組肉視同加工品,應標示添加物成分,但未定須標「重組」兩字;餐廳部分則尚未有法源強制業者在菜單上標示「重組肉」

標檢局則說明,九十七年對冷藏冷凍畜禽肉訂定新的CNS 15148標準,這個標準包含肉品的整體與剖體,但未包含組合肉,原因是組合肉「並非國家鼓勵的產品」,若訂了國家標準,業者可能會認為通過標準,就有販售的正當性

飯店攤商都用重組肉 食藥署:規定要標示

雖然食藥署強調早有規範,但從市面上各餐廳、攤商來看,似乎極少看見有業者在菜單上標明使用的肉類為重組肉,而這次樹森平價牛排影響的上百家業者,甚至大飯店,也未見有特別標示,因此才引發消費者不滿,顯示食藥署的規範並未落實

小編OS: 所以現在到底有沒有法源依據強制標示”重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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