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21)日公告最新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把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一舉擴大為11項,新增必須強制標示的過敏原項目包括全部的魚類以及芝麻、大豆等,新制109年7月1日上路,未來業者若漏標過敏原最高可開罰300萬元。
最新「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11項過敏原如下: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食藥署簡任技正黃琴喨表示,新增須強制標示的5項過敏原,包括含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大豆、魚類及其製品,以及香腸、果乾、金針等加工食品常使用的亞硫酸鹽類等,全部皆是參考國際相關規定以及國人過敏調查結果,相信已涵蓋大多數國人常見過敏原。
連結: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TFDA公告)
連結: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TFDA公告)
連結:公告廢止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號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TFDA公告)
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本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小編評:順道一提,食品過敏原標示之建議標示事項也從過去九項修正變為四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