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http://consumer.fda.gov.tw/Pages … ID=310&pid=6981
本期(361期)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食品藥物安全週報有講解新的牛肉標示方法喔,
大家可以看看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即食食品及飲食場所的標示規範喔。
Q1. 哪些食品是屬於必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的?
A:1.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除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的應標示事項外,另還須標示食品的原產地(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3. 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餐廳、小吃攤等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應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Q2. 「食品原產地標示」和「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有什麼不同?
A:「食品原產地標示」是用來規範應標示最終產製食品的原產地(國);而「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則是規範應標示食品中所含特定原料其來源的原產地(國)。例如:臺灣加工製造的牛肉乾產品,如其牛肉原料來自澳洲,則須標示該食品「原產地(國):臺灣」與「牛肉原產地(國):澳洲」或等同意義字樣。
Q3. 什麼是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來源的原產地(國)?
A:為了考量牛肉的衛生安全及風險管理因素,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來源的原產地,以屠宰國為認定標準。
情境3:如牛隻在A國飼養後,在B國進行宰殺,又運銷至C國進行分切及包裝,最後外銷到我國,原產地為B國。
Q4. 所有的食品原料都要進行「食品原料原產地標示」嗎?
A:目前並非所有食品中的原料都要標示個別原料的原產地(國)。衛生署此次僅優先推動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食品,須強制標示其原料原產地(國),其餘食品原料現階段尚不須強制標示其原料原產地(國)。
Q5. 如果我不知道自己販售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來源,該怎麼標示原產地(國)?
A:您可向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供應商,要求提供牛肉原料的「屠宰國」來源證明,或其他可以用來證明牛肉原料原產地的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影本、輸入食品相關許可通知影本、本國牛屠宰證明(單)、肉品來源證明、交易證明(發票、收據)、收貨清單影本等,依據這些文件來標示,並保留這些資料以備查核之用。
Q6. 如果我販售的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其來源有多個國家,該如何標示?
A:混裝的食品,應以各食品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食品的原產地(國);而混合多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後產製的食品,則要依其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
Q7. 如果我販售的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在不同批次的生產過程中可能使用不同來源的牛肉,如果想要以一個包裝設計版面來印製,要如何標示才正確?
A:如果生產的食品會使用紐西蘭、澳洲或混合紐西蘭及澳洲等牛肉原料製成,如實標示不同批次的各牛肉或牛可食部位原料來源國是正確的作法。為了方便印製是可以「牛肉原產地:紐西蘭、澳洲」或「牛肉來源:紐、澳」等同意義字樣的方式,一次印製大量包材,但必須以圈選或勾選等方式,來區別每批次實際使用牛肉的來源國,例如:「牛肉來源:
、澳」,代表本批次食品是使用紐西蘭來源的牛肉製造;「本產品使用牛肉來自:□紐西蘭、g澳洲」,代表本批次食品是使用澳洲來源的牛肉;「紐西蘭、澳洲牛肉」,代表本批次食品使用了紐西蘭及澳洲來源的牛肉,且其含量以紐西蘭所占比例較多。
牛肉產地標示問與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篇
- 依照「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標示應注意些什麼內容?
A:
1. 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其中文所標示的廠商身分表明為製造廠,且其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另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3. 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其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4.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食品其原產地(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其屬「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標示其原產地(國),內容物為混裝的食品,則以各食品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5. 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公釐。但最大表面積不足10平方公分之小包裝,其標示之單一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2公釐。
Q2. 如果我販售的牛肉乾包裝食品,其包材來不及於實施日期前使用完畢,該怎麼辦?
A: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另以黏貼、打印或其他足以辨明的方式,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尚不屬違反規定;但必須確保該標示不脫落或不易換貼,始符合規定。另採前述方法進行標示的業者,其緩衝期為實施日期起2年內,2年後業者仍須全面更換包裝標籤。
Q3. 包裝標示上一定要使用「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呈現該食品原料的原產地嗎?是否可用其他文字標示方式?
A:(1)依據衛生署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號「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的規定,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業者可於包裝上增列一標示項目,以「國產牛肉」、「本產品牛肉來源:○○」、「牛肉來源(來自於)○○國」、「本產品使用○○牛肉」、「牛肉產地為○○」、「牛肉:○○國」、「牛肉(○○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作標示,皆屬符合規定;或可於內容物標示項目中,直接在該原料項目加標其原產地,如「牛肉(○○國)」、「牛肉(來自○○國)」、「○○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
Q4. 從何時起我販售的含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包裝食品,就必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產地(國)?
A:於實施日期起當天之後,所產製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有容器或包裝食品,都必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才符合規定。至於在市面上流通的食品,如為實施日期當天之前所產製的食品,未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則不算違反規定。
給大家參考一下∼
TFDA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367期有新的問答喔,
連結:http://consumer.fd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10&pid=7049
牛肉產地標示問與答—散裝食品篇
Q1.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A:1. 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
(1)未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或等同意義字樣。
(2)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原產地(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 」或等同意義字樣;其內容物僅含有單一生牛肉(如生牛排)或生牛可食部位(如生牛肚)者,由於其「食品原產地(國)」及「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相同,得擇一標示;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僅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
2. 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散裝食品,應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3.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4. 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5. 原產地(國)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標示方式挑選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方式辦理。
6.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標示大小,以標記(標籤)註記者,其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如卡片、標示牌板等),各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
Q2. 哪些食品屬於「散裝食品」?
A:散裝食品是指除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規範,有容器或包裝食品以外的其他陳列販售的食品。
Q3. 「現場烘焙(烤)食品」或「現場調理即食食品」是指什麼樣的食品?
A:1. 現場烘焙(烤)食品:在現場烘焙或烘烤的食品,如在超市、賣場、量販店或麵包店等實體販售店面所陳列販售的各式麵包、烤牛肉乾等。
2. 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在販售現場進行加熱、保溫、烹調的即食熟食,或是在現場調理的各式冷盤小菜。如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量販店等實體販售店面陳列販售的熱狗、包子、地瓜、滷味、茶葉蛋、關東煮、餐盒等熟食,或涼拌毛豆、豆乾或泡菜等冷盤小菜。
Q4. 「已辦理」及「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售業者,其陳列販售場所販售的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事項有何不同之處?
A:見下圖。
Q5. 便利商店、賣場或量販店等陳列販售的餐盒,是否須在餐盒上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
A:便利商店、賣場或量販店等陳列販售的餐盒,屬於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因此須要標示其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業者可於陳列販售場所、陳列架、外包裝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標示資訊。範例如下:
1. 於包裝上黏貼標示「牛肉炒麵(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 於陳列架上立牌標示「本區食品使用○○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
如業者已經在販售地點揭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就不須再於個別餐食上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
Q6. 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所作之標示字樣,一定要使用「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這幾個字來呈現該食品原料的原產地嗎?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標示?
A:業者可使用如「國產牛肉」、「本土牛肉」、「本產品(本店)牛肉來源:○○」、「牛肉來源(來自於)○○國」、「本產品使用○○牛肉」、「牛肉產地為○○」、「牛肉(○○國)」、「牛肉(來自○○國)」、「○○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作標示,以上標示方式均符合規定。
TFDA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368期更新問答喔,
連結:http://consumer.fda.gov.tw/Pages … ID=310&pid=7057
牛肉產地標示問與答—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篇
Q1. 什麼是「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A:包含各式餐廳、自助餐飲業、筵席餐廳、速食業、攤販、觀光飯店等餐飲店,及中央廚房、團膳工廠、各級學校廚房、醫院廚房、航空飛機等可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
Q2. 在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可以國旗、國家地圖或英文字樣等方式來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嗎?
A:為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以利消費者認明及選購肉品,且考量我國大多數民眾對其他國家國旗、國家地圖或英文字樣等,並不全能清楚辨識,應以中文標示為主,才符合規定。
Q3. 在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上,一定要使用「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這幾個字來呈現該食品原料的原產地嗎?是否可使用其他文字標示方式?
A:業者可使用如「國產牛肉」、「本土牛肉」、「本產品(本店)牛肉來源:○○」、「牛肉來源(來自於)○○國」、「本產品使用○○牛肉」、「牛肉產地為○○」、「牛肉(○○國)」、「牛肉(來自○○國)」、「○○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作標示,都符合規定。
Q4. 以菜單註記方式提供牛肉原產地資訊時,應如何標示?
A:如餐廳販售含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食品,並以菜單註記型式提供給民眾知道,標示時應以中文加註牛肉原產地(國),且原產地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4公釐。例如:「現煎香料肋眼牛(○○國進口牛肉)」、「○○國厚切牛肉堡」、「芥藍牛肉:○○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的註記型式。
Q5. 如果辦理外燴筵席,提供含牛肉的菜色,也需要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嗎?
A:外燴飲食業者仍須提供食品中的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資訊。業者可將標示資訊提供給辦桌筵席的訂席者(消費者),或是在訂餐菜單上加註標示「牛小排使用○○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並不強制在辦桌筵席場所揭露標示資訊。
Q6. 我是自助餐飲業者,要如何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呢?我的餐飲店還兼作便當外送,是否要在便當餐盒上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呢?
A:業者可以在門口、菜單加註、供餐容器上黏貼、於供餐場所揭示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型式,擇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例如:
(1)在店門口張貼海報或立標示(牌)板方式,標示「本店所使用的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且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須大於2公分。
(2)在菜單上以加註方式,標示「黑胡椒牛肉便當(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且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須大於4公釐。
業者可比照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現場調理即食食品的規範,於外送便當餐盒上以加註方式,標示「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且其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須大於2公釐。
Q7. 在學校廚房、醫院廚房、鐵路便當或航空飛機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要如何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呢?
A:可以菜單加註、供餐容器上黏貼、於供餐場所揭示、送餐車上揭示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的型式,擇一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例如:
(1)在供餐場所門口張貼海報或立標示(牌)板方式,標示「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且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須大於2公分。
(2)在供餐容器或餐盒上以貼標或加註方式,標示「使用的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且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須大於2公釐。
(3)在供餐車上以立牌方式,標示「牛肉丼餐盒(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且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須大於2公分。
如果業者想在便當餐盒上以加註方式,標示「牛肉來自○○國」或等同意義字樣,可比照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中現場調理即食食品的規範,且其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須大於2公釐。
這一篇對業者可能比較有用~~~~
九月底向TFDA局長信箱寄了封信終於得到回覆囉
我的問題部分–
主旨:
牛肉標示疑問
內容:
您好: 對於此公告中:今(20)日起製造之包裝食品須強制標示牛肉或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發布日期:2012-09-20】 提到: 如食品中之內容物並非含有真正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原料者,如牛肉萃取物、牛肉香精、牛肉香料、牛肉粉、牛肉高湯塊、牛肉高湯粉、牛皮提煉之膠原蛋白膜衣、牛肉風味麵等,不須標示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另外,牛乳、牛乳粉、牛油或牛脂,亦無須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 有些許問題: 文中牛肉高湯塊等產品指稱的是化學原料調配而成?或是牛肉原料熬煮濃縮所製?若為牛肉原料熬煮濃縮所製, 為何不須標示原產地? 這樣可以衍生應用至牛肉湯麵不需標示, 而牛肉麵要標示嗎? 牛乳為分泌物, 尚可理解不須標示產地來源, 但牛油牛脂是明顯牛可食部位, 是因何考慮不須標示產地? 煩請解答
TFDA回覆如下:
您好:
9月21日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您提出之疑問,答復如下:
1.依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標示相關規定,食品中之內容物僅供作食品調味用,或是內容物僅係以食品添加物組成,並非含有真正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原料者,不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如牛肉萃取物、牛肉香精、牛肉香料、牛肉粉、牛肉高湯塊、牛肉高湯粉、牛皮提煉之膠原蛋白膜衣等。
2.另牛肉(高)湯、牛肉湯麵、牛肉風味麵等食品,若非含有真正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之原料者,不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3.本署訂定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以牛之肌肉為限,牛乳及牛脂均不得殘留,故尚無標示其原料原產地(國)之必要。
如仍有疑問,可洽詢本局服務專線:02-27878200。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