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一)經公告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並具有工廠登記證之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乳品加工食品業。
(二)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
(三)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
2.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對其產品之養殖魚貝類原料、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或乳製品原料之動物用藥殘留量,進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之檢驗。
3.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應對其食品添加物成品之重金屬含量、特殊營養食品業應對其特殊營養成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進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之檢驗。
4.業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為之。
5.檢驗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至該批產品之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6.本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連結:預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
小編評:年底就要上路了,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