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粉標示達共識 冠名須比品名小一半

冠名部分,須具地域性與歷史文化名稱才能標,如新竹米粉、埔里米粉,但冠名字體面積,須比品名小二分之一以下,且顏色、位置都不能比品名凸顯,以明確區隔

食藥署原要求業者,含米量五十%以上的商品,一律須在包裝正面,以大於十四號字體標示含米量,且希望能標示在品名旁的顯著位置,讓消費者一眼就能辨別,但也尊重業者在設計上美觀的需求;米粉公會代表均承諾,即使含米量在五十%以下,他們一樣都會在包裝正面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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