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輕媽咪向直銷商購買保健食品「精沛素」,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連續食用4個月,結果差點危害性命,經北市衛生局調查,此產品非嬰兒配方,但標示和廣告與原廠不同,廣告還涉及誇大不實。
近日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直指,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品相關的標示、宣傳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食安管理出現漏洞,必須檢討。
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美商嘉康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康利公司)產製的「精沛素」進口來台後,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廣告內容,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相同。
報告列舉指出,美國原廠瓶罐標示「本產品僅供營養補充品使用」;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廣告卻陳述為「最營養的早餐。(沒事 3 湯匙,有事6湯匙,打基礎)」。原廠使用警語警告,「不應使用於減肥」、「未經諮詢醫師不應提供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國內直銷廣告卻是「成人、兒童可安心食用」 、「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
監察院認為,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品相關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翻譯未能進行把關,任由直銷商竄改原廠適 用與禁忌對象內容,肇生虛偽不實情事,形成食安管理的漏洞,有檢討的必要。
對此,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解釋,化粧品廣告作事前審查,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也違背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因此目前我國於食品、藥物與化妝品廣告,只有針對藥物廣告作事前審查,食品廣告是比照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主管理。
產品標示部分,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說,食品廣告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不能涉及誇大不實或有宣稱療效,違反規定者分別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進口食品若附帶警語,在《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下,業者就應該標示於中文說明書裡,內容不能比原廠簡略,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
小編評:關於舊案請看下連結~
其實這案子與標籤預審毫無關係,應該要重視的是廣告行為是否符合法規範,更甚之就算執行廣告預審也無法解決問題,因為過去化妝品廣告預審制度已經說明當利益大於行政罰法成本,利之所趨的業者才不管官方的預審內容呢!
連結:直銷進口食品標示遭竄改險釀人命 食藥署回應監院:已建立明確罰則(食力)
面對監察院提出「直銷產品廣告為什麼未事前審查?」之質疑,食藥署食品組專委董靜馨表示,根據該產品查驗登記資料,「精沛素」並非被歸類在嬰兒食品,而是屬於一般食品,因此該項產品在邊境查驗上,也比照一般食品規範進行進口申請。對於廣告事先查驗一事,藥品廣告有事先審查制度,然而食品廣告則是比照美國、歐盟、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主管理,加上市售食品品項較多樣化,廣告樣態複雜,食藥署各區管中心及各地方衛生局也都會定期做廣告稽查工作,維護食品安全,查驗結果顯示目前大多數業者,都有依照食安法規範。
此外,董靜馨也呼籲,無論是藥品或食品,若未標示嬰兒可食用,食用前最好向醫師確認。若消費者發現任何產品標示有廣告不實或誇大之疑慮,除了可向在地衛生局檢舉外,亦可以透過寄送電子郵件至食藥署為民服務信箱或撥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進行檢舉,透過民眾參與,擴大衛生機關監管範圍。
連結:精沛素險害男嬰喪命,監察院指食藥署「食安漏洞」,食藥署:食安法已完備(上下游)
食藥署食品組專門委員董靜馨進一步解釋,事前審查除了涉及言論自由,也因為食品生產多樣化,廣告樣態複雜。「一般食品比藥品種類多,每天都有新產品,如果些微變更都要經過審查程序,會影響到整個食品上市時程。」
董重申,食安法行之多年,業者都有遵守法規標示意識,民眾若發現產品標示有異,也可隨時檢舉,食藥署都會立即回覆,若有疑慮會進一步調查。「各單位、各地衛生局也持續進行稽查。」
僅依靠業者自主管理,民眾健康誰來把關?董強調,食藥署有針對藥品做事先審查;進口嬰幼兒食品也會做查驗登記,一旦不符食藥署規定,便不得進到國內。「一般食品不審查不是隨便他,是說業者必須依食安法自主管理標示。」
董也表示,該案件屬於個案性,一般雖然有食品翻譯問題,但問題不大,可能宣稱吃了會很健康、美麗,實際上沒有該功效。「但這對成人健康來說影響不大。」
對於去年底嬰兒食用精沛素案例,董靜馨解釋,「是因為把它當作唯一主食給嬰兒吃,才會發生較大健康問題。」該產品進口沒經過查驗登記,是因為根本不屬於嬰兒食品,「嬰兒進口食品都會經過食藥署審查,若市售食品沒有標示給嬰幼兒的,就要特別注意。」
目前該直銷公司因為翻譯上有易生誤解疑慮,已經由台北市衛生局,依照食安法裁罰八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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