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第二次預告過敏原標示草案,預定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施行

連結:過敏原強制醒語 增芝麻堅果(2017/12/12)

連結:食品過敏原標示將再擴大!堅果、大豆等都要醒語(2017/12/11)

食品過敏原再擴大。強制食品標示過敏原醒語從原本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六項,經專家討論、參考國際規範後,增加芝麻、堅果、大豆及其製品等擴增為十一項,含過敏原食品應標示「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醒語,新制預定後年七月起實施,違者最重罰四百萬元。

衛福部食藥署昨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新增包括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堅果類如腰果、杏仁等及其製品,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如燕麥、大麥等及其製品,大豆及其製品,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產品如香腸、金針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與鮭魚、鯖魚、鱈魚等魚類及其製品共六項,包裝須標示過敏原醒語,預定後年七月起公告實施。

新增的六項過敏原標示以產製日期為準,後年七月起產製的食品才須標示,若食品品名已揭露上述過敏原,業者就不必另標醒語,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四萬至四百萬元,應標未標罰三萬至三百萬元。

小編評:相關法規列在下面給大家自行參考喔~


連結:預告訂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2017/12/11,TFDA公告)

連結:預告廢止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2017/12/11,TFDA公告)

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
(五)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製品。
(七)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
(八)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tocopherols)
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phytosterols)、植物固醇酯(phytosterol esters),不在此限。
(十)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十一)鮭魚(Salmon)、鯖魚(Mackerel)、鱈魚(Codfish)、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Dissostichus eleginoides)(Yuan xue)、馬舌鰈(扁鱈)(Reinhardtius hippoglossoides)(Bian xue)及其製品。

本規定適用範圍及應標示的過敏原類別。

三、前點醒語資訊,依下列方式擇一標示:(一)「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二)品名載明「○○」。



連結:過敏原食品增至11類 食藥署將強制要求業者標示(2018/05/2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4年起實施「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要求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大易導致敏原料及製品必須標示,但同樣易導致過敏的魚類、堅果類、含有麩質的穀類等則僅建議標示,缺乏法律強制力,因此106年12月首次預告修正草案,將強制標示的食物類別從6項擴大至11項,今天進行第二次預告。

食藥署規定,包含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類、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類、魚類,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共11類,其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製品,必須強制標示產品含有上述成分或本產品含有上述成分,不適合過敏體質者食用等警語。

食藥署表示,由於對魚類過敏的民眾並不會針對特定魚種才過敏,因此第二次預告將「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將「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修正為民眾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而原「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改為「堅果類及其製品」以及「芝麻及其製品」

食藥署表示,新規定民國109年7月正式上路,屆時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或4萬至400萬元罰鍰。

連結:第二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2018/05/22,TFDA公告)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衛生福利部前於106年12月11日第一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11項,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衡酌國人飲食習慣及國際規範後進行酌修,此次預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將「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做名詞修正,修改為國人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另國際上均無將葵花籽列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與國際規範一致予刪除,11項過敏原標示,如下: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本規定預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