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舉證公司與魏應充疏失,「頂新牛油」團訟案判賠敗訴,消基會將上訴

連結:頂新牛油案團訟敗訴 消基會要上訴(2017/12/29)

消基會兩百八十五位消費者向頂新集團、頂新時任董事長魏應充及六家使用頂新牛油的公司提起團體訴訟,連帶求償三千二百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此七家公司與魏應充均無疏失,昨駁回原告請求。

北院判決認為,本案無法證明越南大幸福公司售予頂新的食用級原料牛油,不是取自健康無病的動物屠體,也無法證明屠體從飼養到萃取的過程中有不符越南輸出規定或我國衛生標準之處,更無法證明頂新精煉加工的油品有不能供人類食用的情形,難以認定頂新、魏應充違反消保法,故判決免賠。

至於王品等六家使用頂新牛油的公司,判決同樣認為,沒有證據可證明此六家公司在生產製造時,有攙偽不能供人食用的油脂產品,並導致消費者損害,也判免賠。


連結:頂新劣油案民事竟判免賠!消基會:已提上訴(2018/01/23)

頂新劣油案日前獲彰化地方法院判無罪,現在連台北地方法院也引用彰化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認為消基會無法證明頂新精煉加工的油品有不能供人類食用的情形,難以認定頂新、魏應充違反《消保法》,民事求償判免賠。消基會說,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指出有「攙偽或假冒」的行為就成立犯罪,痛批台北地方法院仍引用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內容做成判決,今天已提起上訴。

消基會痛批,這樣的判決等同告訴不肖廠商,只要食品「精煉」到符合國家標準,無論來源是飼料用、工業用原料,技術可行就可成為人類食用的「食品」,這已經是嚴重危害消費倫理。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後,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於10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即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沒想到台北地方法院對於該決議內容隻字未提,卻引用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內容。

消基會表示,立法機關在102年6月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修通過第56條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立法理由已明確論述,雖對人體健康不致造成傷害,然此行為具有詐欺性質,仍應予以消費者求償權利,但台北地院判決卻仍以系爭油品是否能「供人食用」為其判斷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之標準,實難謂為適法,因此今日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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