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籲修法,審閱期改為強制規定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約定的審閱期不得低於5天,有業者片面在契約書加註「審閱期1天,超過4天未提出疑義,消費者不得提出未享有審閱權」,有消費者簽了後,發現房屋有瑕疵欲解除買賣契約,法院認定消費者已知悉有此規定,判消費者敗訴。

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另提及,消基會近來接獲3項投訴包括,銀行在開戶約定書加註「立約人已詳閱完畢且拋棄5日審閱期」、某店家會員權益書加註「本人確實瞭解享有7天審閱期,對內容已充份了解才簽約」、某補習班服務契約加註「本人聲明已審閱本契約條款內容至少5日以上,如經簽名即視為已經祥閱。」

張智剛表示,法律對「應」(有30日審閱期)認定具「強制性」,但部份學者和法官卻視為是「任意規定」、「可有可無」。他質疑,「難道審閱期是擺好看的?」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消保處應明確立法將審閱期的規定,變更為「強制規定」、不得事前拋棄,才能貫徹契約審閱期的立法目的,也能紓解部份法院的訟源。

小編評:對於這則新聞的第一個案例,這種無良建商我真的遇過。

連結:消基會質疑:消保法審閱期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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