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今天表示,可透過立法將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規定,變更為「強制規定」的性質。
「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今年邁入20週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檢視現行的消保法後發現,有重新檢討必要。
消基會表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 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天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消基會指出,30天以內的合理審閱期,到底應該以多少天為限才算合理?法律上並無特別規定。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並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等,公告適當的審閱期間,例如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海外旅遊學習等官方已公告的定型化契約,約定不得低於5天。
小編評: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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