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銷售手法花招百出,而廣告相關的交易糾紛也層出不窮。從胖達人、山水米,到湯底、食材誇大宣傳的鼎王;消基會今(28)日指出,廣告內容多被視為「要約引誘」,就算業者任意宣稱,但已實施20年的《消費者保護法》卻無法對廣告不實的業者開出嚴厲懲罰,讓消費者的救濟之路更是雪上加霜
消基會質疑,消費者往往是因受廣告內容吸引,而選擇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卻無法主張因業者廣告不實來要求損害賠償?消基會擔憂,建商廣告不實事件已非個案或特例,且房地產售價動輒千萬起跳,業者誇稱其詞卻不需要對內容負責,讓消費者辛苦一輩子的所得平白被「詐」
消基會表示,有鑒於《消保法》施行20年,且不少相關的判決結果不足以伸張原立法目的及法規精神,造成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遭到限縮;另業者的銷售手法也日趨多元化,一旦企業經營者的廣告內容不當然屬於契約的一部分,相關的交易糾紛將層出不窮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考慮修法、明定業者經營者廣告內容屬於要約性質,避免司法判決出現模糊空間,更不讓不肖業者有開脫的機會,免於繼續讓消費者受騙上當
小編OS: 廣告應是傳達美好之意, 但演變為誇大不實, 難到真是”無奸不成商”? 購物真的不能太衝動, 要謹慎考量商品的適用性, 才不會白白當冤大頭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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