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質疑,消費者保護法明明規定企業要對廣告內容負責,但若有糾紛,法院是否將廣告認定為要約,每案不一;不排除推動修法,明定廣告為要約。
消基會強調,消保法1994年通過,儘管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因主管機關或法院對於廣告內容是否成為契約的一部分看法不一,造成現況分歧。
消基會質疑,法院多數判決竟認為「廣告內容」不屬於要約的一部分,傾向認定僅屬於要約之引誘,造成業者任意宣稱,講得天花亂墜,因此主張應該修法,在上述條文中加入「廣告為要約」文字,也不排除提草案修法。
小編評:早該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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