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確保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發展 食藥署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2015/03/02)
衛福部食藥署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之發展,於3月2日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美國、紐澳、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訂定我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
食藥署指出,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屬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係規範加工助劑之使用原則、規格及於食品中殘留量,本次預告首先規範溶劑之使用規定,以供各界遵循。
連結: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2015/03/02,TFDA)
食藥署於3月2日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之發展,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美國、紐澳、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訂定我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進行60天之預告評論期。
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屬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係規範加工助劑之使用原則、規格及於食品中殘留量,本次預告首先規範溶劑之使用規定,以供各界遵循。
食藥署將參考國際間加工助劑之使用規範,持續增訂各項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心,並與國際間加工助劑管理規範接軌,以利我國食品產業發展。
小編評:又修法了,崩潰。
連結:FDA擬放寬溶劑殘留標準 立委批:「沒在把關」(2015/04/22)
繼核災食品、胃藥風波後,FDA(衛福部食藥署)今天公布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又引發爭議,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臉書發文指出,FDA公告的這份新法規,竟要在沒有風險評估的狀況下放寬溶劑在食品加工中的殘留標準,還要新增可能致癌的溶劑用於食品加工!
FDA今天針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的「溶劑」規範提出修正,公告「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不過立委林淑芬砲轟這份草案雖是規範食品加工的溶劑殘留量標準,但FDA卻是要放寬標準,新增5種新的有機溶劑用在食品加工上!
林淑芬也砲轟,在FDA新增的5種溶劑中,二氯甲烷及甲醇的風險相對高,且世界衛生組織、美國衛生與人群服務部(DHHS)、美國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等都確定二氯甲烷可能造成癌症,但她請FDA出示相關的研究報告及風險評估時卻什麼都沒有,林淑芬質疑,FDA什麼都沒做就要放寬標準,根本是沒有在為人民的健康安全把關!
小編評:我是覺得,這標準還是要訂啊!至於怎麼做風險評估資料,還是需要提出來啊!
連結:104年度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公聽會(2015/12/18)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3月2日預告「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評論期間接獲各界不同意見,完善加工助劑相關管理規範,訂於104年12月18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於食品藥物管理署忠孝大樓(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7號)C201會議室辦理「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公聽」,歡迎有興趣民眾、團體及公司行號等報名參加,請於104年12月15日前逕至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網站,首頁上方選單點選 「活動報名」項下 「活動分類列表」,進入後請點選 「104年度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公聽會」,即可於網站線上填寫您的報名資訊,完成報名,考量場地容納人數有限,每單位出席人數限1人。
連結: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草案簡化助推行(2015/12/21)
國內加工助劑過去含在食品添加物規範內,卻跟國際管理趨勢不同。衛福部食藥署決定推全新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昨決定將表列的12項加工助劑、縮減至7項,盼草案順利上路。草案表列的7項加工助劑分別為:丙二醇、甘油、己烷、異丙醇、丙酮、乙酸乙酯、三乙酸甘油酯,均作為溶劑使用。食藥署表示,草案若能如願上路,業者須遵守新版使用規定,違者可依食安法最高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專門委員許朝凱解釋,加工助劑像一種媒介,包括溶劑、酵素、離子交換樹脂、微生物培養物質等,於食品加工過程使用。但它本身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且加工後會主動去除,避免影響食品風味。例如萃取大豆油時,須靠己烷幫忙,但萃取完加熱,己烷就會揮發。
許朝凱表示,為與國際接軌,食藥署在參考聯合國、美國、歐盟、紐澳的食品標準後,擬訂「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不過,丁烷、二氯甲烷、丁酮、丙烷和甲醇等5項表列加工助劑,因業者疑慮多,食藥署決定縮減至7項,後續還會滾動補入。
連結:加工助劑怎麼管?業者霧煞煞(2015/12/25,上下游)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第二條指出,加工助劑是食品或食品原料在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不是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它在成品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簡單來說,加工助劑不是食品原料,而是為特定食品加工目的而使用的物質。
像製作大豆沙拉油,需在蒸煮黃豆時或蒸煮前就加入溶劑己烷,如此才能萃取出食用油脂,目前草案規定成品殘留量為0.1ppm以下;另外,若要從香辛料植物中萃取精油,則要添加異丙醇,草案將成品殘留量訂為50ppm以下。
不少業者起先質疑,未來《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生效後,業者若有使用,是否也要標示在食品成分中?對此,食藥署食品組官員解釋,訂定草案就是為了讓加工助劑脫離食品添加物的思維管理,而是以衛生標準看待,因此自然不用標示在成分中。
像有業者提到皮蛋製程裡需浸泡「硫酸銅」讓皮蛋熟成、金盞花做香精常會使用的萃取物就是「甲醇」、製作豆腐常用的消泡劑「脂肪酸甘油脂」……等都具有加工助劑的特質,卻都未列入草案中。
對此,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解釋,尚未列入草案的品項,只要符合國際間,像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美國、歐盟和紐澳等地的加工助劑規範,業者能提出文件證明,其使用方法、製程中如何去除或終端成品殘留量符合上述國際規範,業者謹守自主管理精神,食藥署會以「個案認定」的方式予以通過。
潘志寬再三強調,《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並非採「正面表列」,列表之外的只要符合先進國家的加工助劑規範,業者屆時能提出證明解釋,還是可以使用。換言之,像是此次尚未被列入的二氯甲烷,是去咖啡因會使用的萃取溶劑,業者未來若要使用,只要符合歐盟、codex相關規範,提具說明便可。
小編評:上下游好文,節錄與加工助劑相關的官方說法部分。
連結:食品溶劑新標準 僅留丙二醇及甘油(2016/01/06)
萃取食用油、香料的己烷、丁烷等溶劑正式被從食品添加物刪除,衛福部食藥署今(20)天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僅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的丙二醇及甘油2項,其餘的溶劑則改以加工助劑來管理。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是配合去年3月2日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萃取用溶劑成分移列為加工助劑管理,只保留 無法去除的丙二醇及甘油仍列為食品添加物溶劑,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的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
連結: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2016/01/06,TFDA)
TFDA於105.01.20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條附表二草案,將食品添加物第十五類溶劑改為載體,並刪除己烷(Hexane)、異丙醇(Isopropyl Alcohol)、丙酮(Acetone)、乙酸乙酯(Ethyl Acetate)、三乙酸甘油酯(Triacetin)等五項成分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
衛生福利部於本(20)日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重點為修正第(十五)類溶劑之管理規定,該草案將進行為期14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衛福部於104年3月2日預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草案,將萃取溶劑成分移列為加工助劑管理,本次修正第(十五)類溶劑之使用規定,將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Carrier),係指易於加工操作或使用等目的,用於溶解、稀釋或分散等物理性作用於營養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未改變或增加其功能特性之成分,草案中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之丙二醇及甘油,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之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使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管理規定一致。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心。
小編評:官方說明。添加物已經修改了,看來加工助劑修法是箭在弦上。
連結:加工助劑衛生標準(2016/02/17,TFDA公告)
第二條 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
第三條 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
第四條 使用附表一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該表列載之使用規定。
第五條 附表一列載之加工助劑規格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小編評:這個這個,終於公告法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