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衛生局去年執行中秋節應景食品抽驗,檢出「采棠肴」鮮餅鋪之鹹蛋黃含有不得添加、有致癌風險的工業用染劑蘇丹色素四號,循線追出供貨的雲林元長永信蛋鴨場(湯緊畜牧場)、張營畜牧場。
雲林檢察長鄭銘謙隨即啟動食安平台,指派檢察官吳文城指揮偵辦,並由檢察官何金陞、李侃穎協辦,配合雲林縣衛生局聯合稽查,採樣送驗,發現鹽蛋黃、鴨蛋與鴨肉都驗出蘇丹紅殘留。張信榮見無從狡辯,坦承在攪拌液態飼料時,加入鈣粉及蘇丹色素四號,再餵養鴨子。
檢察官吳文城偵查發現,蘇丹紅色素摻飼料,只能依行政法罰鍰。至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則需是在鴨肉或蛋黃製程中添加,該案不符合規定,食安法中無相關罰則,為此改依欺瞞糕餅業者販賣圖利,起訴張男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張姓業者捨棄成本較貴的天然胡蘿蔔素,摻入對人體有害的工業染劑,欺瞞糕餅業者販賣圖利,進而製成糕餅供消費者食用,所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蒐證後偵結起訴。
檢察官吳文城承辦期間,對於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進入飼料中餵食養殖禽畜後殘留的行為,進行相關食安法規研究,發現均無刑罰規範可適用。
黃怡華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規範者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張姓業者添加在鴨子「飼料」中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的定義。
另,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定罰則,均針對「動物用偽藥」、「動物用禁藥」、「動物用、人用藥品製劑」、「藥品原料藥」等所為之處罰規定,並未涵蓋可食用或不可食用的「色素」,亦難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罰。
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27條雖對「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不法行為定有刑罰,但其所規範的犯罪行為為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對於「使用」的行為僅以行政罰罰之,將「色素」掺入飼料加以使用,亦難以飼料管理法罪責處罰。
黃怡華指出,張姓業者若是在製作鹹蛋黃時摻入蘇丹色素四號,使鹹鴨蛋含有該色素,即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但張姓業者是將蘇丹紅加入飼料中餵食蛋鴨,蛋鴨產出鴨蛋,再製成含有色素之鹹蛋黃,則僅能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緩,對同樣危害民眾健康,卻因食安法規漏洞而無法以食安相關刑則加以處罰,實有修法補救必要。
小編評:這個案例挺有趣的,在現行法規中竟然會無法可罰(小編本來飼料管理法可以用),只能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來開罰。有關前案請看下方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