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品名之標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使用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無國家標準名稱者,得自定其名稱,且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市售包裝「米粉」如宣稱為「純米」粉或「純米製作」,內容物應含有米,如經查獲以澱粉取代純米製造,則屬標示不實,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
另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屬自願性規範,如市售包裝米粉宣稱符合CNS11172,則應如實符合相關規範之規定,如有標示不實之情形,亦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
目前市售包裝米粉,以米及玉米澱粉或小麥澱粉等原料製得之產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且如食品內容物添加有食品添加物,依據本法第17條規定,亦須詳實列示所含食品添加物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