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抽驗人造奶油抹醬與烘焙油脂,8件樣品檢出反式脂肪超過0.3%

連結:抽驗奶油、油脂 8件樣品檢出反式脂肪超過0.3%

連結:反式脂肪提高心血管疾病風險 乳瑪琳含量最高

消基會公布抽驗12件市售人造奶油抹醬烘培油脂結果,發現有8件樣品檢出超過0.3%的含量,明顯高於食藥署所訂定的標準值0.3%含量。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加強抽驗,同時下修標準,改0.1%以下的含量才可以「0」反式脂肪標示。

檢驗後發現,每100公克中反式脂肪的含量,3件檢出量介於0.1至0.3公克,5件介於0.31至1公克,2件介於1.1至2公克,1件介於3至4公克;6件有標示含有反式脂肪的樣品,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31~2.2公克/100公克的樣品,實測值都符合誤差範圍,但「雪印植物奶油」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為1.4公克/100公克,實測值僅不到0.5公克/100公克,是標示偏差較大的商品。

另,三件未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的散裝樣品,有2件反式脂肪檢出量為0.31~1.0公克/100公克,為香友酥油、香友白油;1件「乳瑪琳」檢出量為3.0~4.0公克/100公克,是反式脂肪檢測值最高的樣品,等於攝取量不到100克就會超標,三件皆是遠東油脂公司的產品。

食藥署在去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法規,尚屬法令宣導期,預計自2018年7月1日起才會生效。消基會呼籲,建議食藥署將反式脂肪含量可標示為「0」的條件,向下修正為反式脂肪含量在0.1%以下,並禁止校園營養午餐使用含反式脂肪的油品與食材,以降低消費者攝入反式脂肪的風險。

連結:市售人造奶油抹醬、烘焙油脂反式脂肪檢測 67%樣品超過0.3%(消基會新聞稿)

不完全氫化油雖然有油質穩定與成本低等優點,但油脂在不完全氫工過程中,卻可能大量產生反式脂肪(trans fat,或稱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TFAs)。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研究報導指出,攝取過多反式脂肪,會使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holesterol)的濃度增加,進而提高罹患冠狀動脈心臟疾病(coronary heart disease,CHD)的風險,也可能與其他心血管疾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CVD),肥胖和2型糖尿病風險的增加有關,其對健康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飽和脂肪,因此各國開始對於不完全氫化植物油的使用進行重新檢討。

2017年3月,歐洲議會更是要求歐盟委員會在2年內制定歐洲的反式脂肪限令。2006年,美國紐約市率先發布餐館反式脂肪禁令;美國聯邦政府則是於2015年6月宣布,未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部分氫化油或含有部分氫化油的食物,當時給予業者3年的緩衝期,此規定將在2018年全面實施。2017年4月,加拿大衛生部提出反式脂肪禁令的提議通知,禁止使用工業生產的部分氫化油,並將其納入到食品汙染物和其他摻偽物質清單,從而禁止在食品中使用。

我國在使用限制方面,食藥署在2016年4月公告「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此限制中規定,完全氫化油(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4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但經氫化處理而未達完全飽和的不完全氫化油(碘價大於4),不得使用於食品,此規定將在2018年7月1日開始實施。

本次12件樣品中,有9件標示反式脂肪含量,其中8件屬於包裝食品;1件為散裝食品。此9件樣品中,有3件樣品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實測結果為1件未檢出;2件檢出量為0.10~0.30公克/100公克,此3件樣品皆符合反式脂肪酸含量可標示為「0」的規定。6件反式脂肪含量標示為0.31~2.2公克/100公克的樣品,實測值皆小於標示值之120%,雖然皆符合規定,但編號7號「雪印植物奶油」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為1.4公克/100公克,實測值僅不到0.5公克/100公克,為標示偏差較大的商品,雖未違反規定,但業者仍應修正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的商品資訊。

另外3件未標示反式脂肪含量的散裝樣品,2件反式脂肪檢出量為0.31~1.0公克/100公克;1件檢出量為3.0~4.0公克/100公克,為編號12號「乳瑪琳」,此件樣品為本次反式脂肪檢測值最高的樣品。

小編評:此次消基會調查項目相關的法規與連結都整理好了(如下):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反式脂肪標示值的誤差允許範圍為實測值應小於等於標示值之120%,而得以「0」標示之條件為「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總脂肪不超過1.0公克;或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量不超過0.3公克」,符合條件者才可標示為「0」。

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奶油」及「乳脂」產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品名標示為「奶油」,指僅由乳品衍生之油脂製品,經殺菌、攪動、提煉等製成油中水型(water in oil)乳化型態,且乳脂肪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二)品名標示為「乳脂」,指將乳品中脂肪經由物理方式分離,製作成水中油型(oil in water)乳化型態,在冷凍溫度以上呈現流動性或不流動性液狀,且乳脂肪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亦得標示為「食用乳油」、「鮮奶油」或「鮮乳油」。

「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係指食用油脂於適當添加水及食品添加物後,經乳化、急冷、捏合等處理,或不經急冷、捏合等處理,製出具可塑性或流動狀之塗抹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80%以上者。(二)「脂肪抹醬」: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者。(三)不得使用表彰其為植物性奶油之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之標示。

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食用氫化油包括完全氫化油(Fully hydrogenated oilsFHOs)及不完全氫化油(或稱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達完全飽和或接近完全飽和,碘價小於或等於四之油脂,得使用於食品。不完全氫化油,指經氫化處理,但未達完全飽和,碘價大於四之油脂,不得使用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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