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安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法規,
強制食品業者實施三級品管;
第一級:要求業者自主管理,食品從輸入、製造到販賣都要自己檢驗,或委託第 三方檢驗,檢驗合格才能上架;
第二級:為第三方強制查驗機制;第三方查驗將由公正單位執行,例如食品工業 研究所、與食安相關的基金會與團體等。
新法另設有「迴避條款」,被 委託查驗的團體應善盡查驗責任,若負責查驗的食品出事,會被連帶處 罰。
第三級:則是衛生稽查人員抽驗市售產品及工廠生產線稽查。
三級品管對業者實際而言須建立批號與檢驗文件管理以追溯追蹤產品流向與相符合之檢驗文件對應,
透過一級品管(業者自律)、二級品管(機構驗證)及三級品管(政府稽查)等措施,
使業者知法守法,擔負食品安全的企業責任。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衛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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