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公司在2014年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遭屏東衛生局裁罰5000萬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日認為此判決違反行政罰法,因此判屏東衛生局敗訴,撤銷原處分並判屏東縣衛生局應將5000萬元罰鍰還頂新。
依行政罰法規定,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以及行政法,刑罰與行政罰的罰鍰不得併為處罰,須以刑罰為優先;需待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後,才能據以在期限內裁處行政罰鍰。
合議庭法官說,屏東縣政府在刑事判決確定前,逕以頂新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罰鍰5千萬元,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頂新公司提告有理,因此判決撤銷罰鍰。
依行政罰法規定,同一行為的刑罰與行政罰鍰不得併為處罰,行政機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審理的同一行為,為避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應待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或法院判無罪、免訴、不受理確定後,才能據以在期限內裁處罰鍰,否則違反「刑罰優先」規定。全案仍在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尚未判決;頂新製油屏東廠案發後已關廠。
頂新自越南輸入大幸福公司產製飼料用油品,加工製成食用油並於市面販售,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刑事部分雖經彰化地院判無罪,但還在台中高分院審理,尚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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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頂新屏東廠罰鍰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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