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23日公佈的「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中,衛生局要求大型食品販賣業者,建置完整自主管理資料,包括原材料檢驗記錄、廠商資料、產品明細;流通業者如盤商也必須保存進出貨廠商資料、品項、時間、數量,以及退換貨處理。資料至少保留5年,供主管機關查核,違者處1萬到10萬元罰鍰,未改善者可以連續處罰。
相對於衛福部「三級品管」,以產品別為規範標的,彰化縣衛生局著重的是不同流通關卡上的業者責任,因為從塑化劑、毒澱粉、混油,以及種種食安事件的經驗,衛生局發現,很多時候流通業者扮演關鍵角色,例如偽造有效日期的產品,經常由盤商流出。
葉彥伯解釋,小的雜貨店、攤販沒有議價能力,甚至怕原料商不出貨,相關食安責任大部份就應歸屬上游;而大盤、量販店掌握議價能力,對他們課責,他們自然會要求廠商提供品質更好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