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訂∼讓消費者出一口氣!應解決求償障礙、剝奪業者不當利得!

* 業者製造、販賣之食品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者非可供人類食用之物質,應採舉證責任倒置,由業者證明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無害並推定其因果關係!

近年來黑心食品氾濫,重大食安風暴層出不窮之餘,消費者的求償障礙也浮上檯面,其中最大的問題是消費者無從提出具體的損害證明。雖然業者明明製造、販售了含有不能給人吃的成分所製成的商品,但由於一般不會立即產生健康損害的症狀,也無從證明就算有症狀是否與某食品有關,導致消費者的求償之路寸步難行,此現象從消基會代塑化劑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的一審判決結果,即可得到印證。

從這一次食管法修法開始,就有部分人士拋出了在食安事件中,消費者應享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權利,才能順利獲得損害填補。但很可惜的是,在一讀的版本中,並沒有出現與本機制有關的條文。而消基會認為,為了讓消費者能順利求償,除了應在修法中增訂舉證責任倒置外,並明定推定因果關係,也就是倘若業者製造或販賣食品中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非可供人類食用的物質,即可認定消費者之健康因而受到損害。

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簡單來說,就是將一般法律概念中,一方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本應負之舉證責任,轉換為另一方負擔,以此次黑心油事件為例,原則上本應由消費者就食用黑心油會造成身體健康受損負舉證責任,但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就必須由業者來舉證證明自身的商品對人體健康無害。

而推定因果理論則可以參考德國《基因科技法》第32條:「因源自基因科技工作之有機體的性質而致人於死、傷害身體、健康或毀損物品者,業者對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有損害賠償義務。」這是純粹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消費者只要受有損害就可以求償,基因公司是不得抗辯其無故意或過失。在34條也有規定,「損害由基因技術改變之有機體導致者,推定其係由該以基因技術工作為基礎之有機體之性質導致。」這就是近年來在德國非常出名的「原因推定理論」,消基會呼籲在此次食管法修法中,應就製造、販賣會有法定不可添加或非可供人類食用物質食品之惡劣業者,加重其法律責任,增訂推定因果關係規定,只要消費者食用黑心商品,即可推定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損與黑心商品有關,如此可免於業者有後門可開脫責任,並可有效解決消費者求償障礙。

* 第56條所定不易或不能証明損害額時,法院得依侵害情節核定之非財產賠償金額應提高至少10倍!

食管法第56條第1項與第2項分別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至第55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計算。」參以當初修法立委提案理由提及:「如塑化劑事件,曾食用此類添加物者雖然事後已將此類添加物代謝出去而體內無殘留,但身體是否因此受損,短期內無法證明,此時仍可以此條文求償,以強化食品製造商自我檢驗查核的責任。」

由此次黑心油觀之,許多消費者係基於該廠商為國內食品大廠,而信賴其生產食品安全無虞,事後竟發覺吃下肚的是噁心黑油,消費者失望之餘,感覺受騙上當之情緒久久無法平復,依消費者普遍共同心聲,原定500元至3萬元之金額,已不足以賠償消費者感情所受傷害,因此消基會認為此一金額應至少提高10倍,才足以達到警惕業者的立法目的。

* 落實追討業者之不法利得;食安基金應增加消費者補償機制並儘速運作!

今年2月初最新施行的食管法,新增有關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下吃食安基金)的條文,但此一基金的設置,並不能解決當前消費者求償的困境。而這一次的修法方向,也沒有提到民事賠償部分要如何處理,根本長期被漠視。

參見食管法第56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1. 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2. 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沒收之現金或變賣所得。3. 依行政罰法規定追繳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4. 基金孳息收入。5.捐贈收入。6.循預算程序之撥款。7.其他有關收入。」、「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之消費訴訟相關費用。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三、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所以食安基金用途包括:補助因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所提起之團體訴訟相關費用、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以及其他促進食品衛生安全或消費者訴訟協助之費用等。

也就是說,食安基金和消費者相關的部分,僅在於「補助因食品安全衛生事件所提起之團體訴訟相關費用」以及「消費者訴訟協助之費用」,但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以團體訴訟來求償,經過消基會的實際運作,早已曝露出其滯礙難行之處,消基會也一再公開指出,縱使團體訴訟順利進行,也僅是持有發票等購買憑證、並受讓請求權給消保團體的消費者有機會獲得賠償,其金額只占業者不法所得的一小部分,無法達到公平的結果,更不用說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倘業者已破產倒閉,無任何資產時,消費者將是白忙一場!所以為了讓來自政府機關所科處之罰金罰鍰及追繳之不當利得,能對受害消費者有實際利益,自應在基金的用途增加消費者補償機制,使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卻無法向業者取償之消費者,得以獲得若干補償。

再者,食安基金要正式啟動,顯然還遙遙無期,因為根據食管法第56條之1,食安基金應設置基金管理監督小組,其補助對象、審查程序、監督小組之組成等,及其他應遵守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但是,新法於今年2月頒布至今,相關的規劃進展到什麼程度了?辦法何時會訂定完成?這些都還是未知數。更何況,細看法條會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而不是「應」喔!兩者間可是有很大的差別,因為「得」的意思就是,可以做、不做也沒有強制性,立法院針對此部分是否可以一併修訂?

因此,消基會要呼籲,在沒有比食安基金更完備、對消費者更有利的機制出現之前,食安基金應儘速運作,且應增訂消費者補償機制。此外,順利剝奪業者不法利得的機制必須實際運作,媒體報導有關一罪不兩罰的修法方向,由於法務部與司法院的見解不同,目前卡關中、正由朝野立委進行協商。消基會認為,司法院主張在草案中加入「追繳不當利得條款」較為可行,否則法務部主張刪除食管法的刑事罰金,其他法規中卻沒有這樣的例子,的確可能產生問題。但無論如何,要能確實罰得到業者且消費者要實際獲得賠償才是重點,因為縱觀歷來的重大黑心食品事件,迄今都還沒有任何一家業者真正吐出其不法利得,無怪乎食安風波沒完沒了!

*政府應每年提出食安白皮書,向社會做一完整的交待!

消基會也趁此機會表達,政府應每年提出「食安白皮書」,積極就我國的食安問題進行分析與資訊搜集,包括政府各部門在食安問題上,分別負責哪些業務、職掌項目的辦理情形等,如環保署在廢油的管理上做了什麼、農委會在飼料油方面又做了什麼。而在各部門的執法層面上,內容也應包括當年度依食管法規定執行的情形如何、有無遇到滯礙難行之處,以及下年度施政時的改善與因應規劃等;另外,有關要求業者自主管理與檢驗的情形等,均應匯整完成並主動對外報告,展現政府積極面對食安問題的態度。

連結:食管法修訂∼讓消費者出一口氣!應解決求償障礙、剝奪業者不當利得!

小編評:我特支持最後一項-食安白皮書。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