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本(103)年六月底接獲檢舉有貨物運輸業未依消費者指定之方式運送貨品,甚至以一般車輛運送冷凍冷藏食物之事件,遂於本(7)月13日進行聯合稽查,共計攔檢15部運送食品之車輛;15輛均未依規定製作溫度紙本紀錄,其中6輛亦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保存溫度條件。新北市衛生局除現場請其改正外,並發出限期改正通知。
行政院消保處接獲檢舉後,有鑒於近期天氣炎熱,食物運送之安全直接影響消費者健康,旋即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查核事宜,並於本月13日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新北市政府消保官、衛生局及警察局,於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及五股新北產業園區等處,攔檢11家物流運送業之15部車輛;15部車輛均未製作溫度紙本紀錄,其中6輛(5家宅配通、1家第一名店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為載運水果、水餃、魚貨等食品,於運送途中未依規定方式保存,車廂溫度凍度不足(冷藏7℃以下、冷凍-18℃以下),恐影響消費者食之安全。
對於本次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表示:
一、已請衛福部督促地方衛生機關依法辦理。地方衛生機關除當場請業者改正外,並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
二、請衛福部加強稽查,本處亦將視情況發動全國消保官辦理聯合查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8條第1項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連結:冷凍冷藏運送車查核結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小編評:這篇有提到法規,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