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板橋地院判決賓漢及負責人要連帶賠償統一企業7340萬元,接著,法院也判決昱伸須賠償康富421餘萬元,另外也須賠償大漢酵素3383萬餘元。
如果按照新北地院這樣的判決,顯示法官的思考邏輯是「企業的聲望和損失比民眾身體健康還要來得重要,」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說。
「原本還在期待法院至少會對食品業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現在法官連《消保法》獨有的懲罰性賠償精神都不提,那法律何必特別立個《消保法》來偽裝保護消費者,」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汝吟說。
另外,這次消基會塑化劑集體求償案之所以會在一審敗下陣來,主因在於法官採信食品業者提出:衛生福利部旗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及國民健康署網站所公布的「食品中塑化劑污染衛教手冊」當中針對塑化劑「無害」的描述。
根據手冊內容:「塑化劑DEHP會在24到48小時內,由尿液或糞便排出;塑化劑DINP在72小時內有85%從糞便排出,」法官於是認為塑化劑DEHP與DINP會在短時間內排出人體,對健康並未造成傷害,因此不構成精神及懲罰性等損害賠償。
但在統一對於賓漢的求償案中,法官採信的卻是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另一函文。
法官根據此函文等證據得知,以60公斤成人而言,DINP每日總耐受量是9毫克,20公斤的兒童則是3毫克,喝一罐寶健攝入8.9908毫克、蘆筍汁是8.9964毫克、7-select為9.0028毫克,均已達或超過60公斤成人每日耐受量,對兒童更超標近三倍,足以危害人體,因此判賠賓漢須賠償統一7300萬餘萬元。
這當中令人不解的是:同樣是中華民國法院,為何塑化劑對人體有害還是無害,卻有完全不同的解釋?
小編評:消費者不能接受的是,為何企業判賠這麼高?對消費者判賠這麼少…雖然商譽賠償和健康危害的判例決定點差很大,但是我們看了還是很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