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禁止化妝品原料用動物作實驗

連結:立院初審,化粧品成分原料禁用動物實驗(2016/05/19)

連結:立委提案,化粧品禁動物實驗(2016/05/20)

立院衛環委員會昨討論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禁止動物實驗方向修法,僅在特殊情況下,業者可提專案申請,食藥署則建議給予3年緩衝期。未來若違反規定,業者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新規定上路後可能影響,食藥署長姜郁美指出,國內已很少化粧品做動物實驗,過去5年送審的安全評估報告中,皆未見動物實驗,該署近來積極輔導業者,採用國際認可的其他實驗方式取代動物實驗;農委會統計,台灣一年有170萬隻動物用來做實驗,一半以上為斑馬魚,多數是做基礎醫學研究。

歐盟2009年起禁止化粧品做動物實驗,2013年禁止販賣有動物實驗的產品,全球可用的化粧品安全原料達5000多種,且國內近年幾乎沒業者利用動物實驗研發化粧品,停止不人道方式是世界趨勢。

小編評:反正國內這幾年早沒有動物實驗,趁勢把法立一立也好。

連結:立院三讀 禁止化妝品原料用動物作實驗(2016/10/21)

連結: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禁止化粧品安全性評估進行動物實驗(2016/10/21,TFDA新聞稿)

跟上歐盟禁止化妝品動物實驗的腳步,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新增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之2,規範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除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外,均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罰則,違者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鍰,其物品將沒入銷燬;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命其歇業。同時,為避免化妝品業者對於實施期程混淆,修法也給予業者緩衝期,相關規定將自公布3年後實施,讓業者有時間尋找新的替代方式。

小編評:看新聞稿內容,其實還是可以進行動物試驗,只是原料的門檻拉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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