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529號公告修正
一、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二、以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之食品,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
三、非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若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摻雜有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未超過百分之五,且此等摻雜非屬有意摻入者,得視為非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
四、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所製造之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得免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五、前述標示字樣應加標於品名或黃豆、玉米原料成分之後或其他明顯處所,其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
小編評:附上原始法規給大家查閱,目前最被argue的是法條第四點:使用基因改造之黃豆或玉米所製造之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得免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