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好企業公司負責人吳容合,曾在正義公司任職幹部,離職後自創鑫好公司,利用與老東家內兩名幹部的舊交情,從海外進口油品原料賣進正義公司,再製成各式油品,流入市面;提供給製造商的油品原料來源全來自越南、香港等地,卻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油品,不僅可因「非食品類」規避了20%關稅,也免去食品相關查驗辦法。但此舉也引發食安疑慮,吳容合進口的油品原料皆難查驗是否為病體豬或回收豬油,使得台灣油品製造商的來源管理品質難以掌控。
2012年至2014年間,以飼料油混充食用油,賣給頂新旗下正義油品出售至市面,2年前遭檢警查獲140萬公斤飼料油品,不法所得共1342萬,不僅社會譁然,更間接引發日後的滅頂運動,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因食安法規2012年對於混充油無處罰條文,改以詐欺取財罪判處4年徒刑。2014年食安修法後已有條文,法官再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另判4年徒刑,合併處6年半有期徒刑,並科500萬罰金。
律師洪銘憲說,依據台南地院主文來看,吳榮合進口假油轉售給正義公司,經法院認為屬於刑事詐欺取財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被告又另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有同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食品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不得販賣之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在法律規定中,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認被告共犯二罪合併定執行刑為6年6月,單純從法層面觀之,量刑有過重;不過從百姓的角度來看,實在判的太輕了,民眾每日接觸到油品的毒害,卻只能依靠法院量刑帶來正義,地院未來應考量假油禍及百姓,以判決來還給百姓合理的公道。
小編評:不知不覺,飼料油事件已經兩年了啊(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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