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08年7月1日正式上路 化粧品管理展新頁(TFDA公告)
我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7年5月2日頒布,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為使化粧品業者因應調整外包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核定除化粧品應標示事項相關規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自108年7月1日施行,將促使我國化粧品管理邁入新紀元,精進政府管理行政效能,並建構更具安全性及品質優質之化粧品使用環境。
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因應全球化市場發展及法規協和化趨勢,該法參酌國際規範,將一般牙膏及漱口水納入化粧品管理,可更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後續化粧品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期程,業者須於上市前完成產品登錄、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另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GMP),以取代現行含藥化粧品(新法施行後改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制度,將可加快產品上市速度,提供消費者線上查詢產品資訊,加強化粧品之安全性管理,及確保穩定生產優質化粧品,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此外,該法另新增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建立、業者主動通報義務、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等制度,大幅提高罰鍰金額,以及加重違規化粧品廣告之處罰,並得要求違規情節重大者刊登更正廣告及下架產品,以更健全的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
食藥署吳秀梅署長表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多項子法及法規命令均已完備,如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製造場所須符合優良製造準則等,並給予化粧品業者適度合理之緩衝及準備期,以減緩對化粧品產業的衝擊。未來我國化粧品管理制度將與國際接軌,透過法規協和降低我國化粧品產業面對國際市場之法規障礙,提升我國化粧品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保護消費者使用安全兼顧產業發展。
食藥署說明,化妝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內容為虛偽誇大之認定,違反者罰責提高至4至20萬、內容為醫療效能之認定,違反者罰責提高至60至500萬;且非藥用一般牙膏及漱口水之標示宣傳廣告納入化粧品管理。
另外,為鼓勵民眾、內部員工勇於檢舉化粧品不法事件,針對檢舉查獲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或化粧品業者,得酌予發給檢舉獎金。食藥署明定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5%之檢舉獎金,如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且為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及第8條,有關化粧品含汞、鉛或禁止成分及製造工廠未符合設廠標準等衛生安全情事之一者,得提高至少罰鍰實收金額10%之獎金,也會強化對檢舉人個人資料保密及其人身安全保護,完善保障檢舉人權益。
食藥署提醒,化粧品廣告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如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或誇大,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更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而過去常見化妝品宣稱誇大不實,七月起食藥署將化妝品廣告認定正式入法,若廣告涉及虛偽、誇大、醫療效能等,最高開罰500萬元罰鍰,甚至要求歇業、廢止公司、工廠、商業等登記。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7月起則不能再天花亂墜。許朝凱說,新的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清楚界定可用及不可用的字眼,並將罰責一舉提高,與過去只罰5萬,相差非常大。
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舉護髮產品為例,如果提及「活化毛囊」、「刺激毛囊細胞」等詞句就涉虛偽或誇大情事,違反者罰責提高至4萬到20萬;若業者進一步使用到「生髮」、「毛髮生長」、「促進毛髮生長」等字眼則涉醫療效用,罰更重,可罰60萬到500萬。
食藥署同時也給予業者通常得使用的詞句範圍,像是「活化、強健髮根」、「活化、強化滋養頭皮」或「活化、強化滋養頭髮」等用語,認定不涉醫療效能,業者就可以用。
第三、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7月也正式上路,民眾、內部員工只要檢舉化粧品不法事件,明定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5%的檢舉獎金,如果是內部員工又檢舉的是化粧品含汞、鉛或禁止成分及製造工廠未符合設廠標準等重大情節者,則提高至10%、最高50萬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