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公司販賣劣質豬油案,供油業者郭盈志更一審判刑19年4月,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運油司機施閔毓更一審判刑1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從事地下油行的郭盈志涉收購動物飼料用油、餿水油、皮革油等,在屏東竹田鄉地下油廠煉製劣質油品,並僱請施閔毓擔任運油司機,將劣質油品供給強冠公司製成「全統香豬油」販售。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詐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郭盈志12年、施閔毓8年。兩人上訴,二審分別改判刑23年6月、2年6月。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就部分犯行細節未查明,106年9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107年8月間宣判,認定郭盈志違反食安法6罪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2罪,共判處19年4月,施閔毓判刑1年8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郭盈志明知強冠購買劣質油脂是為了製造食用油品販售,仍販售劣質油脂給強冠,是明知而使非供食用的原料進入食品內,應是觸犯食安法販賣假冒食品原料的規定,更一審只論以幫助犯,並不允當,因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此外,施閔毓上訴但未敘述理由,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因此駁回上訴而定讞,施必須入監執行1年8月。
郭男、施男涉案部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郭男犯幫助違反食安法等8罪,合計判刑19年4月,另外施男則判刑1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郭男所為,應該屬於販賣假冒之食品原料,但原判決論以「幫助犯」,自非允當。另外所謂「幫助犯」,主觀上應有幫助犯罪之犯意,郭男明知強冠公司購買劣質油脂用以製造食用油品,雖然他未參與強冠公司製造食用油的行為,但他主觀上對強冠公司製造假冒食用油品,是否也在他的主觀犯意內,原判決未予以釐清就論為「幫助犯」,亦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郭烈成違反食安法部分撤銷發回更二審,而他先前就因遭檢警查獲地下油行內藏有改造槍枝1把及子彈3顆,遭判刑3年6月定讞,已於2016年11月間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