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輸入蛋品及蛋製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衛福部食藥署表示,從今年8月1日起,輸入台灣的蛋品、蛋製品供食品用途的相關產品,須檢附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食藥署專委董靜馨表示,今年元旦起,政府已經實施輸入蛋品系統性查核,而為了進一步提升把關強度,今年8月1日起,廠商輸入的蛋品及蛋製品等相關品項,須檢附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以強化源頭食安管理及確保輸入蛋品、蛋製品的衛生性。
董靜馨進一步解釋「蛋品系統性查核」與「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的差異。系統性查核是指我方衛生單位要親赴輸出國單位實地查核,而8月要上路的檢附措施,則是多一步要求對方須有官方的衛生證明。系統性查核就是我國官方要去當地國實地查核,我國去當地國查完確定後,新品項才能進口,1月1日開始執行;每次進口時,自8月1日之後,都要檢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連結:訂定「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TFDA公告)
連結: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TFDA公告)
食藥署依據食安法第35條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已實施輸入蛋品系統性查核(107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119號令),今食藥署再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訂定自1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之食品輸入管理措施(108年5月20日FDA食字第1081301311號令),以強化輸入蛋品及蛋製品源頭管理及確保輸入蛋品及蛋製品食品安全衛生。
新措施實施範圍為HSCodes0407、0408、350211及350219項下且輸入規定為F01者之蛋品及蛋製品,包括生鮮雞蛋、全蛋液、蛋白液、蛋黃液、全蛋粉、蛋黃粉等產品,107年各國輸臺總量約2662公噸。
食藥署自107年初,即透過WTO/SPS通知WTO各會員國,並透過我國駐外單位通知各國主管機關並要求提供符合新措施規定之官方證明文件樣張,以利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口業者預先準備,並請各國主管機關未來應配合我國新措施;食藥署亦通知我國食品輸入業者及各相關公協會,自今(108)年8月1日實施新措施後,准予輸臺之蛋品及蛋製品必須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輸入查驗合格產品始得輸入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