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衛生局為追溯食材源頭,安心蔬果從源頭做起,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積極宣導輔導販賣攤商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求蔬果販售者必須提供來源收據憑證及農藥殘留快篩檢驗報告,以符溯源追蹤管理。
衛生局長朱家祥表示,花蓮縣政府對各種食品積極採行源頭管理與稽查,目前對於蔬果安全採用三層把關方式,第一關由農政單位對於蔬果的產地安全把關,第二關則是蔬果運銷合作社及農會處理中心,對於蔬果產品進行篩檢自主管理,第三關則是由花蓮縣衛生局對市售蔬果稽查及執行嚴格把關,抽驗蔬果產品進行多達三七七項農藥殘留檢測等執行嚴格把關。
衛生局食品藥物及毒品防制科科長陳耀陽表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另,為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所販售食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之資料,其資料應保存五年。如違反上述規定,將可依法處予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