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調查,磁石產品屬於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近七成產品違法

連結:不得宣稱療效 近7成磁石商品違法

消基會昨日公布市售15件磁石商品廣告宣稱調查,發現有10件、近7成磁石商品涉及宣傳誇大或療效,其中,甚至有商品直接標示具有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功效,消基會表示,業者已違反藥事法商品標示法,依法可分別處新臺幣60至2500萬元及3至30萬元罰緩。

「硬扣扣」、「腰酸背痛」等現代文明病經常困擾消費者,廣告宣傳的磁石商品不插電,改善血液循環、促使代謝正常等宣稱,的確很動人心,但新北市中醫師公會名譽理事長張景堯指出,雖然磁石在「中國藥典」中具備療效,屬於中藥材的一種,經過萃取成分、煎服,可治療失眠、神經衰弱、耳鳴等,但外用的磁石商品,目前都無相關研究可證實,具有廠商所宣稱的療效

消基會秘書長吳榮達指出,磁石商品不屬於醫療器材,不得宣稱任何療效,但消基會抽查的15件磁石商品中,卻有10件涉及宣稱誇大或療效,甚至還有商品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吳榮達指出,宣稱療效的商品已違反藥事法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60至2500萬元罰緩;至於,商品標示虛偽不實或足以誤導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某些症狀情形者,則可依商品標示法,處以新臺幣3至30萬元罰緩,且可連續處罰,最重還可勒令停業。


連結:小磁石 助健康?! 6成磁石商品涉及宣稱誇大或療效(消基會新聞稿)

依經濟部106、6、1經商字第10600600330號函示:按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24日就旨案以衛授食字第1060019034號函復,「依前行政院衛生署82年7月19日衛署藥字第8246525號公告,磁性環(包括磁氣項鍊、指環等)、磁性粒子、磁性腰帶、磁性枕頭、磁性床墊、磁性被、超長電磁波治療器及磁性治療器、非屬藥事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所以,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依據「藥事法」之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而磁石商品,非屬醫療器材,自不得宣稱任何療效,而有部分磁石商品做成護身用品,如護踝、腰或背部等,若因護身商品取得衛福部相關字號,則檢視磁石(療)部分有否違反「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藥事法第70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另,依據94年8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40034824號函示,對醫療效能之認定,係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

因此,本次調查係參照「藥事法」、「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及衛福部函釋等相關規定,檢視該等廣告是否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或使消費者認為有以上功效,藉此達到招徠或促銷商品目的。

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修訂版)指出,磁療產品是指利用磁場的物理性能治療或緩解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目前認為適當的磁場可以調節體內生物磁場、產生感應微電流、改變細胞膜通透性、改變某些酶的活性和擴張血管、加速血流等輔助治療作用;但過弱將無作用,而過強則可能出現頭暈、嘔吐等不良反應,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消基會指出,「磁石療法」在實證醫學上仍無太多證據,建議消費者也應持保留態度,以免「治病」無效,反「致病」;事實上,使用磁石商品過程中還有很多的禁忌,並不是人人適用,例如患有嚴重心臟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發高燒的患者,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等金屬異物的人,妊娠期及產後婦女等,都不建議使用。因為,體內存在金屬異物的人,比如骨折患者,患處可能有金屬固定針,磁療容易使固定針鬆動,不利於骨骼恢復;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的人,磁場可能干擾調節器正常工作,一旦發生心臟驟停,後果不堪設想。此外,孕婦的腹部和男性的睾丸要避免接觸磁療床墊,以免對胎兒和男性的生殖健康產生影響。

小編評:磁石產品一直都是消基會或是公平會常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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