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胡椒粉「砷」超標 無良商竟無罪確定(2018/08/09)
彰化經營進興製粉廠的謝明吉(60歲)、謝仁貴(53歲)堂兄弟,4年前被查獲向誼興公司負責人林中柱(68歲)採購工業級碳酸鎂,添加到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致有毒的「砷」含量超標,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但一、二審認為碳酸鎂是合法食品添加物,本案依行為時的法令規定,添加物雜質過多僅構成行政裁罰,判謝男3人無罪,最高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指出,本案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不當,無視衛福部已函覆「若違規情節有其他事證顯示,非供食用或不得做為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使用,不排除《食安法》第15條之適用」等意見,也無視本案查扣的碳酸鎂外包裝,已註明「禁止用於食品」,痛批二審曲解「工業級碳酸鎂也是合法食品添加物」、「不可供人食用者,不可做為食品、原料或添加於食品內,何況本案碳酸鎂含砷量已超標,二審仍判被告3人無罪,非無可議」。
最高法院表示,本案因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須依《速審法》第9條規定的3種情況才可上訴,但不包含本案檢方上訴主張的「判決違背法令」,因此本件只能駁回檢方上訴,維持被告3人無罪判決確定,且無法聲請再審翻案。
判決指出,彰化縣衛生局於2014年11月稽查謝姓堂兄弟各自經營的製粉廠,查獲兩人不僅將工業級碳酸鎂加入「佛祖牌」等品牌胡椒粉、胡椒鹽,另製成蒸肉粉等產品銷售。經檢方擴大追查,發現出售碳酸鎂給謝姓堂兄弟的林姓業者,未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卻把用於橡膠、印刷油墨的工業級碳酸鎂賣給製粉廠,且所查扣的碳酸鎂被驗出砷及鐵含量均超標,2015年依違反《食安法》起訴全案。
砷是自然界分布極廣的有毒類重金屬元素,也是中藥砒霜的主成分,毒性甚強,長期使用或接觸含砷物質可導致慢性中毒,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規定等法令,砷含量必須在4ppm以下,但本案被查獲的產品含砷量達6.4ppm,鐵含量雖無規範,但本案胡椒粉等產品含鐵量高達477.6ppm。
謝姓堂兄弟與林男辯稱使用碳酸鎂是避免粉製品受潮、結塊,不知使用前須通過查驗取得許可,辯護律師主張碳酸鎂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使用含有過量雜質的碳酸鎂不涉及刑事責任,僅構成行政處罰。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查獲的行為時間,都在2014年《食安法》修正前,依舊法規定,碳酸鎂可做為食品添加物,縱使本案碳酸鎂規格不符食品級要求,但業者不是以其他成分冒充碳酸鎂,也不是用碳酸鎂取代天然胡椒,不構成摻偽假冒,加上檢方未舉證致生人體危害,一、二審均認定謝男3人僅涉《食安法》行政責任,判3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林男販賣的碳酸鎂原包裝外,用中英文註明禁止用於食品,且工業級碳酸鎂與食用級碳酸鎂價差3到4倍,謝男3人在食品裡摻用明顯有害人體健康的廉價碳酸鎂,產品標示不但多數未揭示碳酸鎂成分,還特別強調「純」、「高級」等文字,破壞消費者對食品的信任,請求應改判3人有罪。
本案發生後,台灣鹽酥雞發明人陳廷智創立的「台灣第一家」公司,也被新北市衛生局查出,涉從2007年起,以每公斤46元到53元購買工業級碳酸鎂,摻入自家生產的椒鹽粉等10多項產品,賣給食品行或攤商、小吃店,化驗確認「砷」含量超過4ppm。
該案起訴後,一審認定陳廷智已將公司業務交棒給子女,對於摻用工業級碳酸鎂一事不知情,判他無罪,但依《食安法》將陳男的兒子、女兒各判刑2年、1年,「台灣第一家」公司不僅被判罰600萬元,還被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900餘萬元,上訴高院審理中。
小編評:一樣只能行政罰,無任何刑事責任…
連結:工業用添加物入食物判無罪 消基會:政府應修法(2018/08/23)
連結:食品添加工業用添加物無罪 消基會呼籲儘速修法(2018/08/23)
消基會認為食安法律規範未周全,政府需檢討改進,包括應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明確禁止非可用於食品等級的食品添加物作為食用,同時也公告列管具食安風險的化學物質,禁止流入食品製程。
消基會舉出,4年前,彰化進興製粉廠被查出使用工業級碳酸鎂加入胡椒粉與胡椒鹽等調味製品,但法院判決業者無罪;高雄食品加工業者為增加海帶的軟化速度,用工業用原料銨粉、鹼粉、礬粉、保險粉等浸泡海帶,製成黑心海帶販售,法院原判決有罪,後來案情大逆轉,獲判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消基會也建議,各縣市衛生局也應留意資本額較小的家族企業經營者,避免成為食安死角,消費者在購買時,最好選擇有完整標示的食品,若對成分標示有疑慮,可保留證物盡速向主管機關檢舉。
連結:食品添加工業用添加物無罪 民眾食安何在?(消基會新聞稿)
一、食安法漏洞 品名符合規範 工業級添加物也能加進食品
2013年6月,彰化縣進興製粉廠謝姓堂兄弟向誼興貿易公司購買「工業級碳酸鎂」,並將「工業級碳酸鎂」加入「佛祖」、「彌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與蒸肉粉中,再販售予不知情之下游廠商,直至2014年11月才遭彰化縣衛生局查獲,被驗出含砷量超標。
一、二審法院認為廠商所添加之碳酸鎂,係屬衛生福利部「附表二食品添加物規格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所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就食安法之立法意旨可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係針對「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食安法第十八條方針對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依食安法第49條之規定,後者僅在已至危害人體健康時方課予刑罰。又廠商所添加之碳酸鎂屬衛福部所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不屬食安法第15條所規範之「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因此判決無罪。
但檢方不服判決再提上訴,而最高法院認為碳酸鎂之品名固屬「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惟本件胡椒粉內所添加之碳酸鎂,其紙袋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為工業用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並經生產者允成公司確認在案。扣案碳酸鎂經過檢驗,有害人體健康之「砷」含量逾上開規格標準,並含該品名規格標準內所無之鐵。且其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已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資格,原判決認其非屬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之非法添加物,非無可議,惟依速審法第9條之規定,不影響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食藥署雖將「碳酸鎂」列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卻沒有特別區分「工業用」或「食品用」。雖然碳酸鎂本身無毒,但有毒的卻是其中的雜質成份。工業用碳酸鎂的純度相對食品用碳酸鎂低,可能含有其他重金屬,本案中被驗出的「無機砷」,即屬世界衛生組織公告的一級致癌物。而工業級碳酸鎂每公斤價格約60元,食品級碳酸鎂價格約180-300元,落差至少3倍以上,明顯判斷業者是為了撙節成本才使用工業用碳酸鎂。
本會對此判決結果深感荒謬,工業用碳酸鎂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早已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其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資格,一、二審法院卻都是只從文義上認定碳酸鎂是主管機關許可的食品添加物,因此判決未涉刑事責任,僅構成規格不符的行政處罰,實屬誇張。就算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上沒有工業用與食品用之區分,但業者購入的碳酸鎂包裝袋上已經寫了中英文「禁止用於食品」,並直接說明其為工業用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如此明顯不能加入食品中的原料,卻還判決無罪,難道不是輕忽草率?
又2002年,高雄從事食品加工的潘姓夫婦,為增加海帶的軟化速度,長期向化工行購買工業用原料銨粉(碳酸氫銨)、鹼粉(碳酸鈉)、礬粉(銨明礬)、保險粉(低亞硫酸納)、冰醋酸浸泡海帶,製成黑心海帶販售給下游廠商,估計10年來約有3114公噸已被消費者吃下肚,不法所得獲利近億。
一審法院以衛福部公佈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列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含「碳酸鈉」(俗稱「鹼粉 」)、「銨明礬」(俗稱「礬粉」) 、「碳酸氫銨」(俗稱「銨粉」)、低亞硫酸鈉 (俗稱「保險粉」)及冰醋酸】,其製造、加 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自89年9 月28日起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以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公告應經上揭查驗許可程序,是以未經此查驗許可程序所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下簡稱非食用級)之鹼粉、礬粉、銨粉、保險粉及冰醋酸,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依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不得添加於食品而加工、販賣,因此判決有罪。
但業者卻主張所添加的化學合成物都是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使用的,只不過未經送驗許可,應該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只是行政裁罰。於是二審大逆轉,海帶食品加工時添加之碳酸鈉、銨明礬、碳酸氫銨、低亞硫酸鈉及冰醋酸均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雖其未取得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所謂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應解釋為限於「添加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正面表列許可添加於食品之物質」,而不及於添加物產品雖屬於上開品項,但其製造、輸入等廠商未經查驗登記者,因此獲判無罪,檢方還可再上訴。
細看此情此景,業者之主張與碳酸鎂胡椒粉事件如出一轍,顯見相關判決一出,已在業界產生模仿效應。消基會強烈呼籲主管機關應以此案為鑑,盡速研議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全面立法禁止工業用原料加入食品中,並明確定義工業用原料種類與嚴懲機制以儆效尤。本會期望在新法修正前,法院判決皆應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解釋,杜絕黑心食安的漏網之魚。
二、判決僅檢驗成份 成業者脫罪之詞
本會曾於2014年11月19日召開記者會「肯定食安新法~消費者求償面配套仍不足、修法也要罰得到!」,文中建議業者在製售食品已檢驗確定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明顯非可供人類食用的物質,應採舉證責任倒置,改由業者證明其物質與食品對人體健康無害,並推定其因果關係,而非由弱勢的消費者來負舉證責任,如此可免於業者有機會鑽法律漏洞,並讓受害消費者真正能夠獲得賠償,落實社會正義。
以近期所發生之元山黑心蛋液事件為例,桃園元山蛋品公司於1986年成立,桃園平鎮和龍潭都設有工廠,在當地小有名氣。沒想到日前卻被查出負責人蕭姓父子自2016年起收購發霉、長蛆的過期酸臭蛋液,混入一般蛋液在賣給餐廳、烘培坊,影響範圍遍及桃竹苗三縣市。驚人的是,食藥署還查出該公司4年多來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共17次,但複查皆合格,僅今年6月因未殺菌液蛋白檢出沙門氏菌被裁罰6萬元,其餘三項液蛋黃、液全蛋及原蛋液均合格。
這種混入黑心蛋液的食品吃下肚,可能許多消費者第一時間都沒發現有問題。但黑心食安舉證之困難,正是敗訴之所在。多數有毒物質都要累積在人體內一段時間後才可能發揮明顯傷害,甚至是多年後因健康問題併發其他症狀,可能狀況百百種。台灣洗腎率如此之高,或多或少可能與黑心食品脫不了關係。本會質疑只看檢驗報告來斷定對人體身體健康有害與否,卻漠視食品加工製造過程中是否欠缺安全、衛生因素,實無法保障國內食安環境,因此呼籲主管機關可再研議法規,以維國人食品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