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受食字第1021300837B號

一、依據102年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二、 行政院衛生署前於102年3月12日已屬授食字第1021300219號函(諒達)說明輸入 錠狀、膠囊狀食品含海豹 或海獅(狗)製品之相關管理事宜乙事,補充說明如下:
(一)前揭號函說明段二,敘及尚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辦理輸入膠囊錠狀食品查驗登記者,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乙節,因行政院衛生署非前揭法律主管機關,僅就食品衛生相關規範進行審查,爰無須見據農委會核發之同意文件,仍可申辦食品查驗登記。
(二)惟指揭食品倘欲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仍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申請注意事項」辦理,隨函檢附該注意事項(附件)供參。
(三)輸入 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查驗登記、報關、報驗及銷售等,倘設「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而有疑義者,請逕洽該法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公告:署受食字第1021300837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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