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生鮮蛋品販售時包裝型態係屬「散裝食品」,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及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22號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具有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之散裝蛋品,須強制標示其品名及蛋品原產地。
另依據101年8月9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號公告修正「應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之食品類別」規定,完整包裝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如未有營養宣稱者,無須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
其中最後一段,若新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實行,101年8月9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號公告將廢止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