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進口飼料油、餿水油賣給食用油廠商 業者判囚9年6月定讞
雲林地院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判10年2月,併科900百萬元罰金。但親友直說判太重,強調晉鴻賣的是飼料油,被他人用來當食用油,建議郭家人繼續上訴,果然二審減判8個月。
台南高分院調查後,認為郭定是幫助犯,他所販售的劣質油,提供給正義、強冠、北海、協慶四間公司,因此依據「從屬原則」減判改判9年6月,並沒收5千6百多萬元犯罪所得,併科900萬元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囚9年6月定讞。
雲林縣莿桐鄉晉鴻貿易商行、晉瀧貿易公司、福瀧油脂公司負責人郭定,自越南低價進口飼料油、收購餿水油混充食用油高價給強冠、正義、北海、協慶等食用油公司;雲林地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郭定10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900萬元。郭定上訴,高院台南分院判郭定9年6個月,他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郭只是憑己見任意指摘判決違法,駁回定讞。
郭定被控以兒子的名義開設晉鴻、晉瀧、福瀧等3家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從越南智興、慶隆、俊成和香港金寶元等4家貿易公司,以每公斤23至32元不等價格收購動物、動植物混合油脂,製成不明飼料用油。
郭定還在全台各地以每公斤21.5元低購蒐購餿水油,與進口的飼料油混合後,混充食用油以每公斤34至40元轉售,共賣出467萬公斤黑心油,給食品業者郭烈成、強冠、鑫好、進威、正義、北海等公司、工廠及個體業者,製成食用豬油或其他食用油品,再轉賣到各大賣場或商店販售。
二審認為郭定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違反2014年2月5日修正施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認為詐欺取財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但郭仍提上訴,法律不許,這部分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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