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植物製品及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餐盒業者,將於2019年納入追溯追蹤

連結:追溯追蹤範圍再擴大! 農產植物製品及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的餐盒業者將於2019年納入規範(食力)

衛生福利部2018年6月26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擴大納入農產植物製品及輸入業、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的其他食品製造業和餐盒食品販售業,將在2019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

除原規範需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的22類食品業者,衛福部本次公告,修正第8-14類的「小麥輸入業者」改為「麥類及燕麥輸入業者」,更公告新增3類強制實施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的業者:

1、 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的「農產植物製品、 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 植物蛋白及其製品之輸入業者」

2、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的「其他食品業別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3、 達3家以上非百貨公司的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連鎖品牌,且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者的「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

以上業者必須在2019年1月1日起,除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外,每月10日前須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電子申報前1個月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及使用電子發票。


連結:擴大「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TFDA公告)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2項至第4項,於本(26)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擴大納入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製品輸入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餐盒食品販售業自10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及使用電子發票,實施規模及期程詳見附表。

為推動食安五環政策,凡屬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其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可依食安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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