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網拍要注意!販售國外帶入商品,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恐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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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指出,自國外購買攜入供個人自用的食品,若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而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者,依規定無須向食藥署辦理申報。超過可就不行了!

所謂「自用」是指旅客攜入物品爲本人自用或饋贈親友而非爲販售牟利或收取帶工費等。輸入一般食品倘若超過規定數量,需依法向食藥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輸入膠囊錠狀食品供個人自用,超過上述數量的部分只能退運或銷毀,因此,在訂購前一定要特別留意數量限制。

食藥署呼籲,請勿違法販售未經查驗許可之食品,也不要購買無中文標示的非法食品。販賣行為人無論是自行帶入國內或以郵購、代購方式,或透過網路購買而有銷售時,應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依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處販賣人新臺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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