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鬼蝠魟誤纏澎湖漁船「新隆興」號,網路謠傳陳姓船長喊價1000萬元才願放生,反令船長飽受責難,現場直播影片民眾描述,說那根本不是船長所說,而是在旁議價的1名「紅衣女子」所講的「風涼風」,船長「根本沒拿錢」,就開船出去放生。
當民眾聚集馬公鎖港觀看水下的鬼蝠魟,除了澎湖縣長陳光復指示縣府秘書議價,要用私人的錢買下這尾鬼蝠魟,澎湖縣副議長陳雙全也在場說要買,但蔡清廉說,事實上,陳姓船長就說自己載出去放生就好,便由海巡人員陪同出海放生,「根本沒拿錢」。
行政院農委會委由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研究鬼蝠魟生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教授劉光明說,華盛頓公約(CITES)將鬼蝠魟和豆腐鯊一樣,列「附錄二」保育類動物,代表國際貿易進出口買賣須相關證明,並非禁捕,台灣比照公約規範,「只是管理力道需更強」,建議循禁捕鯨豚模式,以總量管制,逐年降低數量,也讓漁民有緩衝機會。
小編評:為什麼要載回港口再載出海去放掉,為什麼不當下就放掉…搞不懂?是因為機具限制嗎?
連結:千萬收購「放生鬼蝠魟」網洗版轟:幫兇!澎湖縣府緊急回應曝真相
澎湖縣政府聲明稿全文如下:
有關馬公市鎖港漁港棒受網漁船混獲鬼蝠魟一案,廣受社會媒體大眾、網友關注,縣府特別表示感謝。縣府茲聲明鬼蝠魟目前並非保育物種,仍可利用。漁政單位5月21日22時許接獲岸巡單位通報後依規透過LINE通訊軟體通報水試所、漁業署、海洋大學、臺灣漁業永續協會等相關單位。另該隻鬼輻魟亦於5月22日凌晨2時許於外海野放。
農委會為強化鬼蝠魟之科學資料蒐集,茲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及相關說明如下:
一、管制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強化鬼蝠魟之科學資料蒐集,保育我國沿近海遇鬼蝠魟漁業資源,公告自本(105)年7月1日起實施「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漁民捕獲鬼蝠魟必須主動通報,並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始可拍賣及利用魚體,以利相關科學研究及資源評估之執行。倘若是活體建議可與水族館合作做環境教育展示。
二、主動通報建立鬼蝠魟之基礎生物學資料
該管制措施業於105年5月24日公告,105年7月1日正式實施,漁民倘捕獲鬼蝠魟,必須於返港一日內,填妥漁獲通報調查表,載名種類、捕獲日期、地點、漁法與體長、體重及性別等相關生物學基礎資料,以傳真方式向該署(傳真:(02)2332-7536)、農漁局(06)926-1145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02)2462-3986或2462-0291)通報。通報完成後,倘需拍賣及利用魚體需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才可拍賣及利用魚體。倘經農委會認定有必要提供學術單位進行科學研究或教學展示者,學術單位得優先依議價購買。 倘若為活體逕予野放者則不需要通報。
三、掌握捕撈資訊,取得更多研究及資源評估資料
漁業署表示,依據中央研究院臺灣魚類資料庫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全世界共有兩種鬼蝠魟,即雙吻前口蝠鱝及阿氏前口蝠鱝,藉由透過通報制度,掌握漁船捕獲鬼蝠魟之漁獲量及漁船作業資訊,以利學者取得更多研究及資源評估資訊,作為後續研擬漁業管理政策之參考資料。
四、保護漁業資源永續,全民一起來
農漁局籲請民眾共同參與保育工作,漁民朋友捕獲鬼蝠魟時,務必完成通報,以免受罰。倘經查獲未確實通報,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漁民朋友們確實通報,以免受罰。
請岸巡單位(馬公漁港安檢所)於漁船進港受檢時,倘有發現鬼蝠魟協助宣導漁民主動依規定通報。另本縣環保案件查察小組不定期前往澎湖魚市場查緝及宣導。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黃鴻燕今天表示,鬼蝠魟常被誤捕,在海洋委員會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前,漁業署會先依據漁業法公告漁民禁捕鬼蝠魟,最快 8 月上路。
農委會林務局表示, 鬼蝠魟列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二,必須輸出國出具許可證明,才能進行貿易,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為易危;今天農委會漁業署與行政院海洋委員會進行會商,確定會朝更積極保育的管理方式進行。
黃鴻燕告訴中央社記者,一直有鬼蝠魟被誤捕發生,保育團體也持續要求禁捕,因此在海洋委員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將鬼蝠魟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前,漁業署會先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公告漁民禁捕。由於必須先完成預告,作業時間通常約需 2 個月,農委會推測最快 8 月上路。
黃鴻燕補充,漁業署於 2016 年 5 月 24 日已先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誤捕鬼蝠魟必須通報地方政府,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 24 小時,供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始得拍賣及利用魚體。
小編評:搭配前幾年舊新聞,台灣在生態保育這一塊,真的有進步嗎….?
誤纏了是吧….
你信嗎?我不信啦…
反正網子就在那邊,誰撞進來我也不知道,就拖進漁港囉
大魚入港,大家一起鎖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