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創以不實文件申請專案進口,遭重罰4164萬元,將廢止進口業者登記

連結:大創違法申請專案進口 經濟部:已移送檢調(2018/04/26)

衛福部在2011年3月公告暫停受理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食品輸入報驗,但大創在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間進口前述5縣食品,經衛福部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罰鍰;而因大創未事先查明日本貨物標示代碼所代表的確實產地,即填報為日本非核災地區產地,貿易局依貿易法處分大創停止輸入貨品6個月。

貿易法規定,廠商受處分前已成立交易,可以專案申請輸入,且大創申請專案輸入產品中,食物部分均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合格後進口,非食品部分則屬准許自由輸入貨品,因此准予輸入。

大創於2015年11月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分停止輸入期間,以專案申請進口,大創並在交易文件任意填載日期,以利辦理專案申請輸入許可。經濟部今天表示,已查證廠商專案申請案件所送證明文件不實,並移送檢調辦理。

大創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經調查確認,先前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向貿易局提出的專案輸入許可申請相關文件中,確有部分填載交易文件日期與實際日期不一致。但也強調,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案件中,並未包含任何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輸入的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食品,或任何可能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疑慮的食品。

經濟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貿易局日前已發文給大創,要求進行查證工作,而大創也坦承有交易證明文件不實,貿易局已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規定,移送檢調辦理。

連結:違法進口核食風波擴大 大創承認竄改交易日期(2018/04/26)

大創百貨於2015年進口日本核災食品,遭國貿局處分禁止輸入貨物6個月,但立委黃國昌踢爆,受處分期間,大創竟以專案許可的方式進口貨貨物2千多公噸。

無獨有偶,受處分期間進口的貨物,竟都以「受處分前已成立的交易」專案進口,但對照其他同樣受處分的廠商,以專案許可進口的貨物不是零件就是個位數,因此經濟部國貿局遭質疑放水。此外,黃國昌今年4月11日也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時,釋出一段錄音檔,疑似一名政府管員在場表示「以前大創的200多個貨櫃,不是我的話,可以解決掉嗎?」

對於外界質疑,當時黃國昌要國貿局兩周時間調查回應,但今天大創百貨卻先行發布聲明承認擅自竄改交易文件日期,以利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

大創百貨表示,近日來詳細調查,赫然發現公司先前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向國貿局申請專案輸入許可之相關案件中,確有部分申請案所填載之交易文件日期,與實際日期存在不一致之情形,是當時管理階層擅自、私下錯誤決策,指示填載不正確交易文件日期,以利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之情事。

小編評:這個牽涉到貿易法的部分實在太複雜了,可能需要更多專家說明,不過…大創過去邊境查驗的紀錄真的不太好看阿…


連結:2018/04/26 針對新聞報導專案輸入申請一事之說明(2018/04/26,大創新聞稿)

針對立法院黃國昌委員於民國107年4月9日舉行記者會提及,本公司是否於104年11月5日受國貿局處分停止輸入貨品期間,是否曾於交易文件上任意填載日期,以利辦理專案申請輸入許可事宜,經本公司近日連日來詳細調查及確認結果,始赫然發現本公司先前依貿易法第31條規定向國貿局申請專案輸入許可之相關案件中,確有部分申請案所填載之交易文件日期,與實際日期存在不一致之情形。惟需強調說明者,有關本公司前述向國貿局申請專案輸入許可案件中,並未有任何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輸入之日本五縣(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食品或任何可能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疑慮之食品在內,應予釐清。

針對前述因本公司當時管理階層擅自、私下錯誤決策,指示填載不正確交易文件日期,以利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之情事,本公司除深感抱歉及愧咎外,現亦正深自反省與檢討為何發生本事件之原因,以及如何避免未來再度發生類似之情事,同時亦針對當時負責處理本事件之管理階層進行必要之懲處。

對於因本事件所造成國貿局等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之疑惑及困擾不安,以及有負廣大消費者長期以來對於本公司之支持、愛護及信賴,本公司特在此鄭重致上最深摯之歉意,同時本公司亦承諾將配合國貿局等主管機關之指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釐清。並保證將重新檢視及修正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制度,以防止類似之憾事再度重演。

小編評:附上大創的說法,給大家參考喔。


連結:大創造假694張輸入許可 重罰4164萬廢商證(2018/05/23)

大創於2015年11月6日遭停止出入貨品期間,使用694張偽造不實輸入許可證,上週遭國貿局以違反《貿易法》第17條規定,處以4164萬元罰鍰,並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創下史上最高行政罰鍰紀錄,據悉,國貿局過往也並未有因偽造不實而祭出行政裁罰紀錄,大創可說是首例。

大創於2014年7月~2015年3月期間,仍進口衛福部公告暫停受理來自日本5縣市核食216批,經衛福部2015年裁罰648萬元罰鍰後,國貿局依據衛福部處分,於2015年11月以大創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6款「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處分大創停止輸入貨品6個月。

不料,大創仍於停止輸入貨品6個月期間,使用694張偽造不實的輸入許可證申請輸入產品,等於大創申請800張輸入許可中,有高達694張偽造不實,而國貿局也放行,並遭到立委黃國昌舉報。

連結:大創竄改輸入日期 遭裁罰4146萬、2年禁輸台(2018/05/23)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日前在立院質疑,經濟部高層藉外交部名義以「台日關係」名義關說,希望只要罰緩即可。黃國昌今天再度於外交國防委員會中詢問,國貿局是否遭到經濟部高層施壓?但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李冠志表示,沒有受到高層壓力。

黃國昌追問,國貿局將如何處理大創事件?李冠志指出,基於調查事實,上週已針對大創以不實證件,申請專案出入境許可證,裁定處以4164萬元罰緩,並廢止其出入進境許可證。

黃國昌詢問,這是否代表接下來日本大創無法再進出入貨品至台灣?李冠志回應「對」,在這法定2年時間內沒有辦法,但他坦言,大創的貨品還是可能在市面上流通,已通知財政部關務署依海關管理辦法來處理。

小編評:這個案子真的要謝謝黃國昌認真追下去,不然主流媒體報導都很冷處理阿…小編本來覺得大創這下在台灣玩完了,結果看到網友說找個代理商來做就好了,忽然覺得好像懂了什麼?


連結:大創被撤銷進出口登記證 消費者:倒店也無妨(2018/03/29)

消費者林小姐表示,若大創不再進貨,就轉去IKEA、宜得利等店購買生活用品即可,對生活不會有影響,她提到,大創現在也沒有太便宜,且取代性高,一些糖果類商品,在其他通路都買得到。上班族柯小姐則表示,雖然近來日本唐吉軻德已經免運,但由於喜歡實體店,所以偶爾還是會來逛逛,也會逛均一價50元的日雜店Natural Kitchen,若在大創消費,只買文具、不買食品。

24歲的上班族李先生提到,只是剛好經過進來逛逛,倒店無妨,因為平常的生活圈本來就沒有大創,通常會在寶雅、屈臣氏這些通路購買日用品,比較方便,來大創只是順便買衛浴相關小物,如牙刷、梳子這類型商品,東西多元、C/P值還可以。李先生進一步表示:「若大創不能再進貨,大創應該會再另開公司,以別的名字和品牌進口來台經營吧。」最後記者詢問店員是否得知公司被取消進出口廠商登記,店員表示,不知道此事,在被記者詢問的當下才得知,接著急忙回道:「我們不能受訪。」

小編評:不過這也是真的,大創這五年來售價從 29–>39–>49 元,對於產品優勢與吸引力真的不在,自從漲到39後,小編已經很少去光臨了…


連結:2年不得進口!大創全台60店恐斷貨 緊急開會研商對策(2018/05/23)

面臨經濟部的重罰,大創雖被廢止進出口廠商登記,但若成立新公司或以其他公司名義申請進出口廠商登記,甚至另外在台灣尋求代理商,或許也是可以解套的方案選擇。

小編評:解套方法被新聞寫出來啦QQ


連結:大創遭廢止進出口後 聲明仍會經營在台事業(2018/05/29)

連結:遭廢止進出口資格 大創繼續營業間接採購提供日貨(2018/05/29)

大創百貨遭經濟部廢止進出口資格後,28日聲明表示,會繼續在台事業,並透過台灣境內廠商採購產品,門市方面,澎湖店、線上購物網站及Yahoo奇摩超級商城都將結束營運。

台灣大創百貨公司聲明表示,,雖然在台進出口貨品資格遭廢止,但將會盡最大的努力繼續維持店鋪營業。公司沒有更改現有店名大創百貨Daiso Japan計畫,也無另外成立新公司計畫。

從事進出口的員工或是因處分而受影響的員工,將調動職務持續雇用;採購方面,由於台灣境內尚有許多廠商能夠進口國外產品,因此可透過這種業者間接採購國外產品,希望能繼續提供日本製商品。大創也表示,澎湖店營運不佳,將營業至6月10日止,而線上購物網站及Yahoo奇摩超級商城將營業至6月17日。

大創表示,正深切反省受到處分原因,檢視事業管理方面不足,並以遵令法令為目標,防止再次發生,也對造成社會大眾困擾致上萬分歉意,這次日期記載不實狀況是2015年間所發生核災五縣產地食品違規輸入事件,當時已著手改善進口流程,現在所有產品都沒有任何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輸入的日本五縣(福島、茨城、群馬、櫪木及千葉)食品,或是可能造成疑慮的食品。

小編評:不離不棄,感動~


連結:大創違規輸入貨品 關務署:已追繳3億4955萬元(2018/11/16)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大創公司以不實輸入許可證輸入貨物,因屆期未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退運,基隆關已於今年9月25日核發全數處分書計201份,依關稅法第96條第3項規定追繳貨價約3億4,955萬元。

有關媒體報導「蘇煥智指控關稅法第96條新修正規定,有縱放大創公司」一事,應為蘇先生對法律適用的誤解。 關務署澄清,海關適用修正前關稅法第96條規定,於大創公司進口貨物放行翌日起5年處分追繳貨價依法有據,因為追繳貨價處分,非屬行政罰規定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並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此外,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關稅法遇有修正時,進口貨物條文適用以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小編評:選舉案外案…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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