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提醒,民眾攜帶供個人自用的食品(大閘蟹及禁止進口之牛肉產品除外),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六公斤以內者;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者;瓷製餐具或廚具,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四件者,或價值超過一千美元且數量為一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超過限量者,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經查驗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才可以進口。
另外,依據財政部訂定「入境旅客攜帶應稅物品、菸酒、外幣、農畜水產品限量規定」,與食品有關尚有農畜水產品類限6公斤內,其中,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不得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和新鮮水果;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