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強化中藥製劑品質管理,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中醫藥司公告)
依據藥事法第57條規定,中藥廠須經衛生福利部檢查合格,取得藥品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藥品。國內目前GMP中藥廠共有94家,所生產之藥品必須符合GMP相關規範。另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規定,中藥廠每2年都須接受至少1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稽查,以確保國產中藥生產過程符合GMP;必要時,也可以啟動機動查廠,以維護中藥用藥安全。
GMP中藥廠生產的每一批藥品,從進廠後的原料藥材開始,即必須依據臺灣中藥典規定進行多項檢驗:包括必須確保其『正確性』,以基原鑑定技術比對正確藥材;確保其『安全性』,針對重金屬、農藥殘留、黃麴毒素、微生物等異常物質項目進行檢驗;以及確保『均一性』,進行薄層層析與高效液相層析等定性、定量分析與檢驗。經檢驗合格之中藥材,始得提供製造成為中藥製劑。
為確保中藥製劑品質與安全,中藥濃縮製劑自102年7月1日起,其總重金屬含量應全面符合限量標準,即總重金屬限量30ppm、總生菌數限量105cfu/g、大腸桿菌及沙門氏菌不得檢出;200基準方另規範限量:砷3ppm、鉛10ppm、鎘0.5ppm、汞0.5ppm。中藥廠所製造之每一批產品均經過廠內品質管制檢驗合格,始得上市販售。
為強化中藥廠藥品品質管理,並與國際法規環境接軌,衛生福利部除持續落實GMP中藥廠品質管理系統外,未來並將分階段推動中藥廠確效作業,精進中藥製劑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