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違規廣告只罰最低罰鍰、抓不怕,每年公布的「違規廣告王」開罰次數都多得嚇人,以去年為例,食藥署公布的食品違規廣告就有4647件,裁罰總額達1.28億元,其中宣稱能避免血栓的一款磷蝦油廣告就被罰了71次,讓衛福部長陳時中日前在立法院公開承諾要訂定處理SOP。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江仟琦表示,新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共祭出四大手段,首先就是提高罰鍰金額,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就罰100萬元起跳,若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的廣告,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還可以再加權開罰,最高可罰500萬元罰鍰。
現行法令規定,若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可開罰4萬到400萬元;若食品宣稱醫療效能則開罰60萬到500萬元。江仟琦說,依新的裁罰標準,只要違規第1、2、3、4、5次,就分別以4萬、8萬、20萬、40萬、100萬元起算,且每一行為都可開罰至最高的法定罰鍰額度。
新規定還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情形的案件,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江仟琦指出,如果累犯在「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情形的案件,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
針對情節重大者,食藥署也祭出了下架手段。江仟琦強調,未來「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情形的案件,全都可以認定為情節重大,令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而且業者還要在30日內,於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以正視聽。
連結:即日生效!遏止違規廣告累犯,食藥署祭出四大重罰!(食力)
為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於2018年5月7日公告,針對違規食品廣告案件,有四大處理作為:
一、提高罰鍰金額:針對違規廣告累犯,在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
如: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開罰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最高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二、再次違規,業者停業:同一產品再次違反廣告規定,違規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達1千萬元以上,或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因而損害身體健康,可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三、再次違規,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同一產品再次違反廣告規定,違規刊播期間,產品銷售額總計達3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可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
四、情節重大,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因而損害身體健康或致人於死。被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自裁處書送達日起30天內,在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
連結: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 (TFDA公告)
對同一產品於主管機關裁處書送達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命停業一定期間:
(一)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者。
對同一產品於主管機關裁處書送達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得命其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一)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得認定為情節重大,應命違反廣告規定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一)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者。
依本處理原則所為之裁處,其審酌因素不以前四點所列情形為限,仍應審酌下列各款要件後為之:
(一)違規者曾因本條規定受裁處之廣告次數。
(二)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
(三)違法者之智識程度。
(四)違規廣告產品之流通數量、流通範圍及銷售金額。
(五)違法行為持續之期間。
(六)違法所得利益。
(七)違法行為致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損害程度。
(八)違法情事發生後,受處分者防堵危險或損害之態度及作為。
裁罰時,違法行為數之認定,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辦理。
小編評:會不會跟食安法的刑罰部分,立了法但是罰不到呢?
第四台一堆假節目真賣藥還有電台賣藥老人集會賣藥的先去抓一抓
有在抓,罰不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