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提升勞工於作業場所工作時,穿著安全鞋及防護鞋的安全性,參考國際標準(ISO)制定國家標準CNS 20345及CNS 20346,並公告自107年元旦起,依據CNS 20345或CNS 20346執行強制檢驗,屆時,不論進口或生產該等商品,皆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護趾片等要求,才可於市面販售。
標檢局指出,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範圍,擴大至裝有護趾片的皮革及其他材料製成的安全鞋及防護鞋,且於進口報單、包裝、型錄、產品或相關交易文件以中文或其他語言標示,或宣稱為「具安全鞋或防護功能的鞋類」、「符合安全鞋或防護鞋相關國際、區域或國家標準的鞋類」或「供勞工工作使用的鞋類」者,包括進口或生產該等商品,皆須符合CNS 20345或CNS 20346規定的護趾片的內部長度、耐衝擊性、耐壓縮性、防洩漏性、防滑性等要求,才可在市面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