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中日談核食解禁 陳吉仲籲正視國際作法(2018/01/02)
行政院食安辦公室副執行長暨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說,日本福島等5縣市食品是否開放,無政策調整時間表,但是消費者該正視國際作法。
陳吉仲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表示,國內相關政策目前沒有調整的時間表,但是消費者是該正視、了解全世界面對日本發生311事件以來,就日本食品輸入管制的調整過程,特別是先進國家的作法。
國際間,包含先進國家在內,已經逐步回到常態貿易作法,包含美國等國管制輸入的是高風險的「品項」,而非禁止特定縣市行政區的品項。輻射污染風險是隨風向、海流、地下水文等因素發生,不一定跟行政區有關,所謂高風險的品項包含日本自己也不上市、不流通的產品,像是易吸收輻射的野生菇類。
連結:中日關係好轉?解禁核食坐下來談(2018/01/02)
日本共同社獨家報導稱,中國已提議和日本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討論是否取消或放寬福島等日本十縣食品出口中國限制。報導並說,中國對日本食品禁令態度轉變,可能是雙方有意推動改善關係的訊號。
據報導,消息人士透露,自民黨幹事長二階俊博去年12月29日出訪北京時,跟中國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舉行會談。對於二階要求中方放寬福島等十縣食品進口禁令,支樹平表示,兩國關係處於改善狀態,中方將考慮此事,支樹平還提議成立工作小組探討是否解禁。
另一消息人士表示,中方對這個問題的回應與先前不同,日後協商或許會有進展。過去對於日方要求放寬限制,中方都是不回應或沒有任何動作。
2011年福島核災後,全球一度有超過50個國家對日本農漁產品設限,後來許多國家陸續取消或放寬禁令。到去年12月,剩下中國大陸、南韓、香港、台灣等九個國家地區以核災為由對日本食品進口設限。
中國目前除了禁止福島等十個縣食品進口,其他可進口的日本食品,某些品項也必須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及原產地證明等,規定相當嚴格。
小編評:台灣會繼續忽視國際作法以及科學評估原則,然後繼續被世界排除在外嗎?
連結:陸日將針對放寬日本產食品進口限制展開協商(2018/05/07)
連結:陸擬鬆綁日食品進口禁令 將設協商機構(2018/05/08)
「日本經濟新聞」報導,安倍與李克強9日在東京舉行會談,可望達成協議的內容大抵確定,兩人將針對中國放寬福島核災後禁止日本部分地區農林水產、食品進口一事同意成立協商機構,以利雙方官員為鬆綁禁令的細節進行協商。
2011年東日本大地震引起福島第1核電廠核災後,大陸即停止宮城、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埼玉、千葉、東京、新潟、長野等的農林水產品進口。除了這10都縣外,其他地區的農林水產品在輸往大陸時,也必須提出由日本政府核發的輻射物質檢查證明及產地證明等。
小編評:看來台灣管理力道要世界第一囉~
連結:日媒:港擬11月前 解除福島食品限制(2018/05/20)
日本共同社引述報導指,香港特區政府正探討在11月前,解除因為福島核事故,暫停由福島等縣進口食品的部分限制。
食物及衛生局表示,政府的首要考慮是確保食物安全,食安中心一直與日本當局保持溝通,因應事態的發展,持續檢視對日本進口食物的管制措施,當中考慮的因素包括國際組織的評估、日本當局的食物監察結果、其他經濟體對日本食物管制的最新情況、本地的食物監察結果、有關管制措施與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的一致性、以及公眾關注等。
報導說,發言人指,過去三年,歐盟、美國、加拿大、新加坡、澳洲及新西蘭並無發出有關日本食品(包括上述五個縣的蔬菜、水果、牛奶)樣本放射性水平超標的公布。
連結:新聞中的法律/禁日核食 須符不歧視原則(2018/05/21)
日本對於這些禁令與措施,以及南韓未履行SPS協定要求的透明化義務等事項,提交WTO爭端解決機構(DSB)尋求解決。由於我國對此爭議具有貿易利益,故而在同年6月請求加入程序。經兩年審議後,於2018年2月間公告理由,判定日本的訴求有理。我國參與該程序,未來恐將影響我國對日本核災地區食品輸入的禁令。
SPS協定要求會員於制定檢驗或防檢疫措施時,應保證這個措施對貿易造成的限制,不能夠超過達成適當保護水準的限度,如果另有對貿易限制明顯較小,且可達保護水準的替代措施時,會員的措施就會違反SPS第5.6條。
日本認為,透過放射性物質在意外發生時的外洩情形、銫與其他放射性物質外洩的比例,及銫和其他放射性物質實際濃度等證據,可知只要日本進口食品中的銫含量低於100 Bq / kg,就相當於南韓的保護水準,且有對貿易限制較少的替代措施可解決此問題。
但南韓認為,其定有每種放射性物質的檢測標準,日本的替代措施未檢測其他放射性物質含量,就無法達到其所要求的水準。DSB認為日本證明產品的銫含量低於100 Bq/kg時,其鍶、鈽或其他放射性物質的含量,也將低於韓國的限制標準,其替代措施的確可達韓國的保護水準。
其次,SPS訂有不歧視原則,要判定是否違反不歧視原則,需滿足三要件:(1)相同或類似情況;(2)措施造成歧視;(3)歧視屬於恣意或無理。DSB認為在事故發生前,由於核武試驗、放射性廢棄物排放及車諾比事故等原因而存在的放射性物質仍繼續影響食品,故世界各地的食品皆存有微量銫,雖然日本食品中銫濃度可能高於非日本食品,但其銫含量仍屬微量,且明顯低於標準值,其他的放射性物質也是如此,所以,日本相較於世界其他各地,是屬於相同或類似情況的。另外,由於韓國禁令只針對日本,這就是屬於歧視性措施。
況且DSB認為韓國未對同樣具有高度汙染風險的非日本產品為相同禁令,可以知道這項禁令與保護消費者之間沒有合理關係。況日本已有其他替代的檢驗或防疫措施,所以南韓的禁令,就屬於不合理的歧視。
我國衛生署於福島核災發生後,隨即公告禁止福島等五縣市所有食品進口,並要求自日本進口食品的廠商應標示實際生產地至都道府縣層級。如何在保護國民健康,又不違WTO自由貿易宗旨等考量下,因應這個裁定的可能衝擊而作出妥善處理,衛生主管機關須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