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食藥署會同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共同查獲「清○國術館」販售偽禁藥(TFDA公告)
食品藥物管理署接獲民眾檢舉,服用高雄市「清正國術館」開立不明藥物後身體不適,警政署保警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協助偵察,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至「清○國術館」查察,當場查獲並扣押來路不明之膠囊7000顆,經衛生局檢驗含有「Betamethasone(類固醇)」、「Furosemide(利尿劑)」、「Oxethazaine(胃藥)」及「Piroxicam(止痛抗發炎)」等西藥成分,後續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食藥署表示,查獲的藥品檢出西藥成分,且未取得藥品許可證,已涉屬藥事法第20條規定之偽藥或第22條禁藥;查獲之偽藥或禁藥,依同法第79條沒入銷毀之;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或禁藥者,依第83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局稽查人員本(106)年7月26日會同上揭單位前往清○整復所稽查,見有患者步出該整復所即表明身分上前盤查,患者表示經親朋好友介紹從台南來就診,經蔡姓負責人診治後給予內服藥物並付醫藥費500元。現場查獲蔡姓負責人替民眾實施觸診等醫療行為及不明膠囊共7,000顆,經衛生局檢驗出不明膠囊含有Betamethasone、Furosemide、Oxethazaine、Piroxicam等西藥成分。
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再按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同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