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依財力開罰,美國商會狠批

上個月公布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以業者的銷售額或實收資本額計算罰款。美國商會指出,裁罰標準不是依據業者的違法嚴重程度、受影響消費者數目、違法獲利多寡,而是取決於公司財務能力高低。

美國商會2016白皮書以「台灣獨有」形容此一規定,並措辭強烈指「身為台灣貿易夥伴,不禁懷疑政府針對遵循國際標準與慣理所作的承諾。」

對於食品檢驗,美國商會也不滿去年12月開始,農委會針對進口有機食用油進行塑化劑檢測前,未事先預告,且也沒制定殘留標準,導致進口業者無法告知供應商,為數眾多的產品被迫存放在碼頭與倉庫,最後運退或銷毀。

另外,美國商會也對台灣的食品成分標示表達不滿,白皮書指出,台灣規定透過原料帶入的次要成分也要標示,規定與美國、歐盟不同,有構成貿易技術性障礙之虞,例如美國規定,這類「非有意添加物質」,含量低且不具功能就不需標示。

 

小編評:我把美國商會2016白皮書連結附上囉,大家自行下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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