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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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由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依據「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管理。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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