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器材出口至哥倫比亞之衛生登記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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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醫療器材衛生登記之必需文件:

1.衛生福利部出具之證明書(自由銷售證)之英譯本須經台灣公證人、領務局認證,再送台灣駐香港領事(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哥國駐香港領事分別驗證後,送哥國外交部驗證。該等程序完備後該外國(台灣)文件始具備在哥國使用之效力。向INVIMA送件時,除英譯本、中文原本之外,另須檢附其西文譯本,翻譯需由具哥國官方翻譯資格者所為並簽章(具哥國官方翻譯資格者清單詳哥國外交部網頁:https://tramites.cancilleria.gov … es/traductores.aspx )。

2.需檢附我廠出具之Carta de fabricacion(Letter of Manufacturer授權哥商經銷之文件)及Documento de dispositivo medico(Medical Device Paper產品規格文件)、驗證單位出具之certificado de conformidad(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及certificado de biocompatibilidad(Certificate of Biocompatibility)。以上文件無須認證驗證,其翻譯亦無嚴格要求須由具哥國官方翻譯資格者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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